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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為什麼願意讓投保人起訴自己?這是因為糾紛案件雙方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時,由法院介入的處理結果能夠得到雙方的認可。
很多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為很多人對保險條款的不熟悉,加上我們國家又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傳統中的講道理思維根深蒂固,一旦保險公司認為不符合條款不賠或者未按照實際支付金額賠償的情況發生,就會片面認為保險公司不講道理,這樣就會導致保險合同糾紛的發生。
而保險公司又是嚴格按照條款執行賠償的,以這一機械條款為操作手冊,不符合條款的即便確實是沒有道理,但條款管著,也只能不賠。
可是保險公司條款是死的,從業人員是活的,但凡是人就會有同情心,工作人員也知道有時候條款不合理,應該賠償,但他個人同情沒用,案件都是需要審核的,到最後不符合條款一樣沒法通過核審,這也不是核審老師不通情理,可以說有些案件從上到下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都認為應該賠,可就是條款因為各種原因落後或者限制,到最後沒法賠償。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主動提出打官司來解決糾紛。
還有很多案件,都是同樣道理,特別是人傷案件爭議最大。
因為人員素質問題,傷者一旦開始治療,往往就是啥藥貴用啥藥,能多花點錢絕不給你省著,而保險公司又是商業公司,不可能完全實報實銷,多出來的費用無疑需要肇事方來承擔,而肇事方也不願意當冤大頭,於是矛盾就產生了。
其實這個問題真的不能確定到底是誰的錯?都有道理!現行體制是無法解決這個矛盾點,想要完全解決最好的方法只能是醫療改革,實行全民醫保,保險公司直接支付醫院治療費用,治療開始正規化,這樣就完全可以解決,但現階段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
所以,當各種各樣矛盾發生後,大家都沒有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法,長時間拖著也不是個事,保險公司會主動提出讓投保人起訴保險公司來解決問題,法院判決下來後,保險公司繞過條款執行,事故雙方也都沒有異議,你好我好大家好,皆大歡喜,何樂而不為?
一般法院的判決,保險公司還是很少上訴的,因為很多案件就是保險公司鼓勵投保人起訴自己的,如果保險公司上訴,說明保險公司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合理,事實上也確實是很多不合理,這是因為法院不會顧及保險公司條款規定,反而從社會要穩定,要和諧的體恤弱者角度出發,判定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為最終結果!
鵝叫十八
交通事故的責任往往是由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所所確定的賠償比例的,按理來說爭議不會大。但是還是有那麼多的保險公司會不遺餘力的去上訴呢?這與保險公司的性質有關,他們後面有精算師,有法律團隊,在計算經濟利益,所以會通過合理的利用法律程序來最大限度的實現經濟利益。
01
目前的保險公司體制基本是國有企業,所以逐利是其本性
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內容是有一套處理流程和應對方法的。有的保險公司會詳細計算經濟賬,比如,保險公司預計要賠償100萬元,但是通過訴訟的形式可以比調解的形式我支付這筆數目半年左右,這100萬元在保險公司手上可以產生的預期經濟利益也是不小的數目。
保險公司都有精算師,每一筆一錢的投資收益,每一分錢的經濟利益算得一清二楚,通過上訴,至少可以延長三個月的時間再來支付賠償款,其經濟利益誘惑並不小,所以經濟利益的驅使是保險公司喜歡選擇上訴最主要的活動力量。
02
對受害者家屬來說是心痛的事,對保險公司來說只是正常的工作
任何一個家庭遭遇了交通事故,內心都是痛苦的,心裡都是悲傷的,但是保險公司的主要職責就是與保險事故的家屬打交道,他們是正常的開展工作,內心並不一定會做到和家屬一樣設身處地,心有所感。
也不能說保險公司不通人情,其實一個公司都要有逐利為目的,最終是為了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樣會生存的更長久一些。但是對故意刁難受害人,採取法律程序來為難當事人,寄希望於讓受害者放棄部分利益的行為並不可取,保險公司本來就有社會兜底的性質,所以適當的人性化和情理是必須的。
結語
許多保險公司內部為了創收,甚至對許多保險案件規定不得調解,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就是想將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到極致,以此來規避自己的經濟風險,不顧一切的去追逐看得見,算得清的經濟利益,對受害者來說卻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只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更加完善快處快賠的程序,規範保險公司的濫訴的行為,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悟法析律
不邀自來。我在保險公司從事理賠工作多年,來解釋一下保險公司為啥喜歡上訴,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有些案件保險公司認為法院確實判罰不公,上訴為了減少損失。每個法院每個法官判罰的習慣都不大一樣。有些法官判案比較粗糙,有些事實不好查就不查,就按照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去判罰。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我遇到一個法官,他判保險的案子就非常偏袒被保險人,我們的做法就是隻要他判的案子,我們不管合理不合理,一律上訴。因為他們也有上訴率這種考核,我們上訴多了,他也不好看。這麼做就是為了讓他們上級單位重視,給他施加壓力,讓他能夠公正對待案件;
二、保險案件都是逐級審核的,有些爭議案件,保險經辦人員為了不擔責任,就提起上訴,只要中院或高院判了,上級審核人員誰也挑不出經辦人員的毛病。雖然有些案件明明知道上訴或不上訴都是一個結果;
三、有些被保險人,在訴訟之前跟保險公司因為賠償的問題可能產生過矛盾,保險公司上訴就是為了拖延履行賠償的時間,讓被保險人不能儘快的拿到賠償。這個就是利用訴訟程序,公報私仇。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用,謝謝!
理賠專家
以前處理過一些交通事故,感覺多數保險公司,的確是喜歡、鼓勵對方打官司、判了以後自己一方又習慣上訴。
1、有些保險公司內部有些很奇葩的規定,例如,他們不認可調解結果,但是認法院的判決。個人認為這樣基本上是想拖時間。例如,調解的話很快就能拿到處理結果,但是訴訟比較複雜,最快也要幾個月。
2、至於法院一審判決出來,也是有很多保險公司喜歡上訴。個人認為,這種現象也是與目前訴訟費的計算規則有關。例如,一百萬的賠償,訴訟費是13800元,判決出來後,保險公司僅僅拿出一小部分數字來上訴,例如醫藥費要求少計算三千元,二審訴訟費是按爭議數額計算訴訟費的,三千元標的訴訟費僅僅是50元,而二審程序走下來,至少兩三個月的時間,上百萬的賠償晚支付幾個月,即使二審被駁回,也不過區區50元而已,還是有賬算的。顯然,即使事先知道會敗訴,他們也喜歡上訴。
3、儘管保險公司熱衷於起訴、上訴,但是他們有更奇葩的規定:不承擔訴訟費。本來想不花訴訟費就解決問題,協商即可辦到,但是他們非要訴訟,但是既然作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就有按法律規定承擔訴訟費的義務,但又提出不承擔訴訟費。真是賣矛又賣盾。
淮北日月升
保險公司喜歡司法途徑有好處。
首先是熟門熟路,由於長久專人經營,與法院法官常來常往,人脈方面佔有優勢。
交通事故受害方,誰會經常打官司?論程序和訴訟經驗保險公司佔有優勢。
交通事故受害方,只要有一個疏忽和缺陷被抓住,都會成保險公司賴賠的理由。
保險公司一有主審法官主觀傾向性,二有訴訟經驗,三有老練的察言觀色捉漏洞的本領,四有十足的耐心,不怕時間磨。
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能賴多少便賴多少。有多少受害者能完勝保險公司?
順順順然
交通事故官司保險公司為什麼喜歡上訴?
從多數交通事故案件來看,保險公司基本都是這個態度,想要理賠都得起訴,保險公司訴訟中基本都會申請重新鑑定,判決之後也經常上訴。
畢竟多數保險公司都是屬於國企。對於國企來說,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基本是沒有任何風險或責任的存在。該走的程序都走了,該說的話都說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院怎麼判,最後我們就怎麼履行,這樣是不會存在任何管理上的責任。否則,因為把握不夠嚴格,導致部分人員多獲得賠償,那這個總是一個責任問題。
葉律師
你好, 不是保險公司喜歡上訴,也不是隻是交通事故案件要上訴。任何重大案件, 只要涉及保險賠付問題都會這樣做, 這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或無奈, 但也是必須這樣走的流程。現實生活中就是這樣,只要涉及保險賠償事宜的, 任何肇事人,被害人或聘請的律師, 都想為當事人減少或當事人自己的損失, 從而希望或要求保險公司多給賠點, 持有這樣出發點的人應該是很普遍的吧, 既便是有責任認定書, 責任很明確, 事實清楚。但這些畢竟都是人為操作,難免會有失誤或錯判。 一方面保險行業對保險賠付是專業的, 但對案件定性的法律知識是外行的, 所以只有通過法院或更多專業人士參與, 真理會越辨越明, 儘量避免出錯。另一方面, 保險公司上訴是對本分公司負責,因為保險公司的錢也來之不易,並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然後對總公司或上司負責, 每一筆進出款項都要求正確無誤,尤其是涉及重大的賠付案件,更需要有第三方的裁定。如果是幾千元以下的賠付案件,保險公司也就沒有必要上訴了,對吧。
本人姓劉名兵
第一,對於爭議案件,存在改判的可能。如果改判可能就不用負擔那麼多了。可以有效止損。
第二,假如保險公司賠付100萬,這一百萬放到銀行一年多少錢。所以上訴也可以增加收益的。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第一,是為了嘗試是否能夠二審改判,以達到能夠降低賠償款的目的。
第二,是為了緩解支付壓力,因為啟動二審階段,一般半年左右才能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