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待“打胎”和“殺人”的區別?

火星情報898


有些孩子可能不生出來比生出來更好,比較說畸形的胎兒,生出來生活不能自理,生出來就給家庭帶來負擔,你說這些孩子生出來好還是不生出來好呢?如果是胎兒畸形的話有些胎兒會選擇自然流產,但是有些胎兒沒有自然流產卻發現是唐氏綜合症,發現是嚴重的心臟病發現有嚴重的染色體疾病,這樣的胎兒我想他自己也不希望自己來到這個花花世界就是看著別人異樣的眼光。

所以打胎和殺人是不同的。

現在國家也有決定一般嚴格規定,有些地方超過十週就要開證明,當地的居委或者村委開。有些地方是超過十二週要開證明。

就也是說沒有特殊的情況不建議打胎。

比如這樣的情況你們覺得要不要打胎呢?

1、胎兒發現嚴重的畸形

2、沒結婚但是要分手的,或者是結婚了懷孕期發現不得不離婚的情況的,世界上渣男還是不少的。

3、生了二胎或者三胎了意外懷孕

話題:你身邊人打胎都是什麼原因呢?


菁媽育兒


這是一個倫理道德及法律範疇的問題,在中國,墮胎行為並不受法律或宗教約束,但在傳統道德觀念上仍受到歧視,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或地區,墮胎更是被法律明令禁止。


雖然中國在傳統道德觀念上歧視墮胎行為,但更多是從“傷風敗俗”的角度去考慮的,在大多數中國人的觀念裡,墮胎並不等同於“殺人”,中國人的觀念上也好,國家現行法律也好,界定“殺人”是否成立,都是適用在胎兒出生之後的,未出生胎兒在道德觀念及法律上並沒有受到保護。


在歐洲多數國家,美國的部分州,伊斯蘭教國家以及以色列等國,墮胎行為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共同特點是,國內佔主導的宗教教派共同遵守聖經舊約的教義,而在聖經舊約裡,未出生胎兒被視為完整意義的“人”,即便是剛剛受孕也是如此,因而在這些國家,墮胎在道德觀念或法律上等同於謀殺。


筆者個人的觀念上傾向於對墮胎行為進行嚴格限制,例如按照受孕時間長短來劃分,如果受孕時間超過兩個月,且懷孕狀態沒有危及孕婦生命健康的跡象,則應禁止墮胎,因為這個時候胎兒已經開始成型,並逐漸產生意識,已經是一個獨立的生命體,從主觀意識上考慮,是不人道的,應給予胎兒以等同於少兒的保護。


東焺


懂得了吃雞蛋算不算殺生,就能懂得打胎算不算殺人。

情感意義上,吃沒有完成受精的雞蛋,是不算殺生的,所以和尚也是可以吃雞蛋的。而完成了受精的雞蛋,某種程度上只要精子與卵子完成了結合,就可以認為是生命誕生了。

以胎兒為例,有專家研究,胎兒在母體的時候,就已經會做夢了,跟出生後的嬰兒唯一的區別可能也就剩下會不會呼吸。

當然,您要是不在乎這個也沒問題,法律意義,只有小雞從雞蛋中破殼而出,我們才認為這是一隻雞,而不是一個雞蛋。人也一樣,從母體中誕生,才真正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

當然,這僅僅是人為的定義概念。我更認同第一種情感上的定義。

說點別的,其實對於強姦的認定,也是有很多看法的,道理差不多。


鄭州小小


道德問題與法律問題


小明147194206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已經出生的人才算自然人,才有了生命權和建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存權利!腹內胎兒不算自然人,由於計劃生育和疾病原因,國家和父母個人有權終止懷孕!終止懷孕不能算殺人,一旦生下來,再有不治之症的嬰兒也不能拋棄和殺死,這是胎兒和自然人的本質區別!


一號儍子


本人認為打胎與殺人是二回事,因殺人是刑事犯,是法律不允許的,打胎是計劃生育和特殊情況下採用的,比如有女孩被壞人強姦後懷孕了,比如有的已三胎四胎,國家要實行計劃。所以要打胎。這與殺人豪不沾邊。


黑夜星光123


其實我覺得這是兩個概念。個人觀點。不喜勿噴。首先這要跟當事人有關。打胎有的時候也是無奈的。比如胎兒發展的不是特別好,或者有疾病什麼的。或是這個孩子的出生會帶來很大的痛苦。再說回來。還是人家父母所能決定的,不要干擾別人的生活我覺得是正確的。

再說說殺人。殺人是要範法律的。不關你事好心還的無心還是有心。都是你的錯。那為什麼法律允許打胎而不允許殺人呢。這就表明根本就沒辦法相比較。

言盡於此。相信你有你得觀點。希望能一起分享



我嘞個叉叉哎呦我去


如果可以,有幾個女人願意打胎,很多情況下,是無奈之舉。大部分女人都希望能夠有自己的孩子,可是有的自身條件不允許,還有更多是胎兒本身發育有問題,生下來也存活不了,在這種情況下又能有什麼選擇呢,而且這給女性的身心都帶來極大的傷害,對家庭也是很大的遺憾,可是誰願意呢?


享受單身的日子


打胎和殺人是兩個概念!殺人是嚴重犯法!打胎就不同了!比如父母身體不好或者是那種沒有道德不負責任的東西打胎對孩子也是好事!孩子就不用受不該受的罪了!


liubji


我覺得,要嗎做好事前措施,要嗎就對此事負責!畢竟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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