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到底該不該獲得賠償?

大家經常能夠看到一些關於“知假買假”的新聞,甚至慢慢演變出了一個新的職業—“職業打假人”,有很多人會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夠道德,就是利用商家的弱點去盈利,實在令人可恨。但是凡事存在即合理,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知假買假”到底該不該獲得賠償?

“知假買假”行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普通商品買假最高可“退一賠三”,食品最高可“假一賠十”,這簡直是一本萬利的生意,自然也就吸引了很多人去“知假買假”了。

雖然從情理上,可能很多人會覺得不夠道德,這不是故意去找茬嗎,可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了“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這就更加使得“職業打假人”越來越多。

不過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就是這些法律規定,保護的僅僅是個人消費者,如果是公司行為或者單位行為,就受到合同法保護,並不會獲得懲罰性賠償。

“知假買假”到底該不該獲得賠償?

“職業打假人”越來越職業化、專業化!

這些職業打假人往往對相關法律比較熟悉,他們首先會保存好購物小票、發票以及實物,真正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要起訴,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他們一般起訴的目的並不是要打贏官司,因為這樣的週期比較長,成本也比較高,而是通過起訴的手段,達到調解的目的,因為一些供貨商都和商家有合作協議,一旦發生商品涉訴問題,必然會造成商家停止售賣商品、拒絕支付貨款等問題,這樣產生的經濟損失才是供貨商最在乎的,所以他們一般都會息事寧人,大事化小,儘快調解賠償,打假人也能夠最快速拿到賠償金。

“知假買假”到底該不該獲得賠償?

“知假買假”獲利恐時日無多!

這樣的法律規定,確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對產品生產商和商家起到群眾監督的作用,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有著積極正面的意義,但是,一旦這些“職業打假人”以個人盈利為目的,藉助國家和法律的力量,佔用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資源,也對一些正常消費者維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同時,由於“職業打假人”畢竟從道義上來講不夠光明磊落,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對,尤其是一些合法經營的商家,經常與他們發生衝突,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

“知假買假”到底該不該獲得賠償?

根據最高法有關文件,“知假買假”行為有以下幾個弊端:

  • 1、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於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 2、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該類企業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範的生產經營主體,而對於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範的小規模經營主體打擊效果不明顯。
  • 3、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

所以,“知假買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能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據報道,下一步,最高法將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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