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大家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关于“知假买假”的新闻,甚至慢慢演变出了一个新的职业—“职业打假人”,有很多人会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够道德,就是利用商家的弱点去盈利,实在令人可恨。但是凡事存在即合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普通商品买假最高可“退一赔三”,食品最高可“假一赔十”,这简直是一本万利的生意,自然也就吸引了很多人去“知假买假”了。

虽然从情理上,可能很多人会觉得不够道德,这不是故意去找茬吗,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这就更加使得“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这些法律规定,保护的仅仅是个人消费者,如果是公司行为或者单位行为,就受到合同法保护,并不会获得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职业打假人”越来越职业化、专业化!

这些职业打假人往往对相关法律比较熟悉,他们首先会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以及实物,真正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要起诉,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他们一般起诉的目的并不是要打赢官司,因为这样的周期比较长,成本也比较高,而是通过起诉的手段,达到调解的目的,因为一些供货商都和商家有合作协议,一旦发生商品涉诉问题,必然会造成商家停止售卖商品、拒绝支付货款等问题,这样产生的经济损失才是供货商最在乎的,所以他们一般都会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尽快调解赔偿,打假人也能够最快速拿到赔偿金。

“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知假买假”获利恐时日无多!

这样的法律规定,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产品生产商和商家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是,一旦这些“职业打假人”以个人盈利为目的,借助国家和法律的力量,占用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也对一些正常消费者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职业打假人”毕竟从道义上来讲不够光明磊落,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对,尤其是一些合法经营的商家,经常与他们发生冲突,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法有关文件,“知假买假”行为有以下几个弊端:

  • 1、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 2、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所以,“知假买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能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据报道,下一步,最高法将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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