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怎樣辦理?

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的有些財產被執行(如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後,當然就會改變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才稱得上財產權利交付完成。

在執行中,如果需要辦理財產權照轉移手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有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對於不予協助辦理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有關財產權的證照,是指有財產權內容的的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現在也被統稱不動產證)以及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執照、船舶登記照等等。

當然,有關單位在協助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時,當事人也要按照有關證照轉移的規定行事,如按章交納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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