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民企職工休假工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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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員工發工資,也可與員工溝通協調處理,特別是技術工種,管理人才,危難時刻見真情,看老闆的了


平民阿浦


延長期間該3天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具體支付標準存在兩種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已經通知延長假期,那麼在此期間工作的應該安排補休,按《勞動法》規定“補休”休息日工作的規定,因此沒有補休的應該按休息日計發2倍工資。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放假安排,春節3天法定節假日,調休4天。延長的3天,並不是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在此期間工作的,不管是醫護人員以及相關參與疫情防控人員,還是超市、商場的工作人員等,都屬於正常勞動,在此期間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怎麼理解?正常勞動發放正常工資。實務中相同情形不少,比如醫療期內、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婚假期間等正常勞動的,並不獲得補休和加班費的特殊待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央一直在倡導依法治國,國務院也應該做依法治國的榜樣,而不能用政策來治國。筆者認為,國務院規定的安排補休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法地域性很強,雖然同意第二種意見,堅持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符合法律規定,但現實很有可能會按第一種意見執行,甚至人社部會因根據“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出臺相應配套政策。特別提到之前在抗日70週年放假的先例,即: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按照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當然,我的觀點還是一致的,該慶祝,但不該違法規定按休息日對待。


倫和家事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黑暗中的螢火蟲


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一切都十分明瞭。

給是人情,不給是本分。

生命,自由,當一個人面臨以上兩大問題時,金錢已經是沒用的廢紙了。

祝你新年快樂!



三好學生的老師


不要考慮那麼多,企業有企業的難處,不上班,還要給工資,企業的錢從哪裡來呢,他們能不能撐住疫情的損失都不知道,多體會企業的難處,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無所謂,在生命面前,還在考慮得失,有意義嗎?對於逝者來說,他們早就不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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