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物流、运输行业企业在新型肺炎防治下的风险防范


法律科普:物流、运输行业企业在新型肺炎防治下的风险防范

自2019年12月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以来,随着疫情的发展,全国大多数省市地区已经先后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等措施。但是为了抗击疫情,上海、江苏、北京、浙江、湖北、重庆、广东等省份、直辖市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各个地方的传播,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推迟民营企业开工、复工时间,对物流、运输行业并非直接与疫情相关或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一般企业而言,企业经济将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影响。


按照物流、运输行业的惯例,春节节后正是驾驶员、快递员等结束假期回到工作岗位后全面开工的关键节点,但受疫情及政府相关措施影响,大量货物延期交付运输已不可避免。由此直接产生的一系列重点法律问题不可忽视。笔者现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供物流、运输行业相关人士参考。


法律科普:物流、运输行业企业在新型肺炎防治下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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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延期开工是否属于法律或物流、运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可知:物流、运输合同签订双方均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预见到本次疫情的爆发,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同时,截至目前仍然没有针对新冠肺炎的特效治疗方法或药物、没有完全阻断疫情传播的确切方法,合同一方当事人都无法避免受到疫情影响;更重要的是,本次疫情爆发后,政府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而出台了相关措施,包括延迟开复工时间、人员交通限制管控等,对施工合同履行造成合同当事人不能克服的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再结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关与本次疫情较为相似的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检索分析,

笔者倾向性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判例观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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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能否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货物顺延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就物流、运输领域而言,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直接影响的是货物延期交付。疫情发生后,重庆、广东、上海等多地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推迟企业复工时间,承运人受此影响,很难在春节后按期开工复工,客观上很可能导致货物交付的延误。但是货物交付的延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对因本次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第一,如果货物交付的延误系由于承运人自身的原因引起而不是因本次疫情所致,或者承运人已经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本次不可抗力的,不能当然免除承运人货物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二,因恰逢春节假期,如果承运人此前提交的运输计划中针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的开工时间未受疫情影响,则未受影响的假期部分可能难以主张顺延。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规定“重庆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如承运人原定的节后复工时间即晚于该时间,则可能只能在排除春节假期停工之外的且实际受到新冠肺炎管控措施影响的停工或延误期间内主张运输时间的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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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风险 -


书面合同很重要,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无法被证明。电子邮件、QQ、MSN以及电话录音等均有可能成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建议物流、运输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注意通过电子邮件、QQ、MSN及电话录音等方式补证合同关系,并保留相关电子记录。用以佐证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双方签字盖章文件为最佳:如使用电子邮件、QQ、MSN以及电话录音等方式时,最好能在该等证据中明确对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职务等;所有证据以原件为最佳,不建议使用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等。


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问题。甚至于有些公司不具备真正实力,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千万对合同当事人经济背景状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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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运费、保管费等事宜应如何处理?-


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如收货人未在物流企业指定期限内提货的,物流企业可要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当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付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运输费用时,物流企业可留置货物,但合同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的除外;物流企业对其留置的货物仍负有保管义务。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特殊,收货人与承运人可以提前协商解决保管费或货物交付事宜,共克时艰。


如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货物灭失时,运费按承、托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的:

(1)公路运输: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未收取的运费且应返还已收取的运费;


(2)国内海上运输:与公路运输相同,但如货物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按实际交付货物比例收取运费;


(3)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应返还已收取的运费;如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承担装卸费用。


作者 :眷诚法务 辜媛媛

主编 :眷诚法务 李晶

图片 :网络

排版 :眷诚法务 杨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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