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某運輸毒品一案,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郭某某被判處死刑。
該案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繫累犯,極力掩蓋犯罪事實並毀滅證據,給案件辦理帶來了不小的困難。因案情重大、複雜,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曉銘主辦該案並以第一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案件順利宣判。目前,該案處於上訴、抗訴期間內。
經查,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監服刑18年後於2016年刑滿釋放。郭某某出獄後不思悔改,好逸惡勞,幻想一夜暴富,再次鋌而走險。案發前,郭某某駕車從廣州前往瑞麗等候運輸毒品,接到毒品後在某酒店停車場角落將毒品藏匿在車上駕車返回,行至保山市公安邊境管理支隊芒顏邊境檢查站被抓獲,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9989克。案發後,郭某某極力否認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並在公安機關對毒品稱量、取樣過程中掙脫審訊椅用手將毒品推倒,致使對毒品外包裝物進行指紋和DNA 鑑定失去意義。又在用餐時吞勺自殘,後送醫院取出。
鑑於郭某某拒不認罪,且無指紋、DNA等客觀證據予以證實,主辦該案的檢察長周曉銘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酒店監控錄像,並對郭某某使用的手機重新進行勘驗。後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像達300G,刻錄光盤120餘張,勘驗出手機數據數千條。
經仔細審查發現,涉案毒品系郭某某在酒店門口從一名男子接到的,後郭某某將車挪到酒店停車場隱蔽位置,並將毒品藏匿在車上,作案過程清楚、完整。又從郭某某手機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了有走私、販毒的犯意。證據鎖鏈得到完善,案件成功起訴。
庭審過程中,針對被告人百般狡辯,檢察長周曉銘適時播放監控錄像關鍵片段,充分說明論證,被告人百口莫辯,轉而詆譭公訴人編造證據,羅織罪名,最終自食惡果。
據瞭解,自最高檢作出提高辦案效率,降低“案-件比”的要求後,在保山市檢察機關迅速得到貫徹落實。該案受理後,查閱卷宗、訊問被告人、補充取證、審核證據等工作均在一個月內完成,案件無退偵、延期情況,大大壓縮了辦案期限,為全市檢察機關高質量、高效率辦案起到了較好的示範引領作用。(徐興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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