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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小高老師
公司 | 小高科技有限公司
三、疫情下供應鏈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供應鏈相關合同的類型:
長期採購合同,單次採購合同,供應鏈服務合同。
▲①長期採購合同
長期採購合同分為:
無採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有采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一、對於無採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停止下單即可,合同自然中止履行,無需另行書面協商,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於有采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如,合同中承諾合同期限內採購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或採購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現因疫情原因難以實現,有意解除或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可分以下步驟處理。
◎有解除合同的處理方式:
-1. 有意解除合同的,首先看合同中有無單方解除條款。
-2. 合同中無依據的,可通過書面形式與對方協商解除協議。
-3. 經協商無法解除合同的,我方在合同期限內未達到採購標準,對方主張我方違約責任要求我方支付違約金的,需要通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對我方提起訴訟或仲裁,屆時,我方可提出,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導致我方遭受較大的經營損失,無力達成合同約定的採購標準。因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具有違約免責的性質,法院一般會支持我方,使我方免於違約責任。
-4. 如我方已就採購承諾支付了一定的保證金,合同期限結束後,對方因我方未能達到採購標準不予退還保證金的,需我方主動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退還保證金
需注意的是,如進行訴訟或仲裁的,均需我方提出證據證明我方因疫情遭受影響導致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採購標準,相關證據包括:疫情期間我方的經營損失,物料消耗的減少等。採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
◎關於不可抗力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有采購目標的長期採購合同-變更合同的處理方式:
1. 如我方有意降低採購標準而非解除合同的,需通過書面形式與對方協商,經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2. 對方不同意變更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後以我方未達到採購標準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處理方式與前述相同。
需注意,無論我方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對於我方已下達並收貨的訂單,均需支付貨款,如我方需延期支付貨款的,應與對方協商確認。
▲②單次採購合同
如我方已簽訂單次產品採購合同,有意解除合同的,應首先依據合同條款,如合同條款有約定的,按約定解除,合同條款無約定的,應通過書面方式協商解除。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需注意以下處理方式:
1. 對方產品還未送達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停止生產,送貨。
2. 對方產品已送達的,我方應停止拆封、使用,並妥善保管,不能影響該產品的二次銷售
3. 如進入訴訟或仲裁途徑的,抗辯理由與前述相同。
4. 需注意,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的,並非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方需證明我方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的影響已實際無法履行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對我方明顯不公平,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③供應鏈服務合同:
該類合同系我方作為品牌方與加盟商簽訂的供應鏈服務合同,現因疫情,門店均已停業,部分加盟商如私自開業不僅危害公眾安全也影響我方品牌形象,我方需出具書面通知,告知加盟商在疫情期間供應鏈服務停止,即使其下單也無法得到供應鏈服務。
2. 企業立即應做些什麼
(1)通知:無論是希望變更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均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損失,否則,因未能及時通知而導致擴大的損失由我方承擔。
(2)證明:應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明材料,用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情況造成合同不能理性。
3. 配套法律文書(供應鏈)
---23.關於取消採購的公函(向供應商)
---24.關於延期採購的公函(向供應商)
---25.關於延期付款的申請(延期支付貨款)
---26.採購(銷售)合同變更協議
---27.採購(銷售)合同解除協議
四、品牌方應對加盟商相關問題分析及建議
●加盟商是否可以疫情爆發為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並退費?
▲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主觀上,不可抗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在客觀上,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
2、《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具體分析
◎1.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範圍,但具體合同關係下是否適用,需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嚴格確定。
不可抗力與合同無法履行必須有因果關係,即該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
例如企業可以以發生疫情、交通停運為由無責解除與賓館的年會場地租賃合同;但一個長期以居住地點為辦公室的書面翻譯人員則不應以“封城”、“疫情”由無責解除翻譯服務合同。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有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並嚴格由不可抗力造成,方可適用。
發生疫情,並不是所有的合同均不能履行而要求解除,只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
現(而不是一方經濟利益減少),方可適用。在實務裁判中,適用也相對較嚴格,
而證明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的舉證責任,在解除合同即違約一方,舉證
責任較大。
◎3、加盟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屬於長期履行的合同,而疫情持續及影響的時間有限,這段期間加盟店暫停營業不會對實現合同目的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若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加盟合同一般無法得到支持。
同時,加盟合同關係中,加盟店已經開業經營的,一般視為加盟商已經使用了品
牌方的經營資源,加盟相關費用的對價服務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加盟商要求退還
加盟費用的請求也無法得到支持。
▲建議
若遇到此類情況,安撫加盟商並積極協商,同時建議給予加盟商相應優惠扶持政策,如免費延長一定合同期限,減免管理費等(扶持的內容可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
扶持政策的體現形式除了以朋友圈海報等方式外,為加強扶持政策的相應效力、
體現品牌方與加盟商共患難的誠意,建議以《關於疫情期間給予加盟商扶持政策
的通知》(模板我方可提供)的方式向各加盟商發送。
●疫情期間品牌方是否可以要求加盟店暫停營業?
▲分析及意見
可以:
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各地相關部門陸續發佈要求包含餐飲、酒店、娛樂場所等在內的單位暫停營業的通知。若加盟商私自營業,可能會違反相
關部門的規定、危害公眾安全,同時也會影響品牌形象。
因此品牌方要求加盟店暫停營業的行為不僅是履行對加盟店應盡的管理監督職責,同時也有助於維護品牌自身的聲譽。
●要求在疫情期間暫停營業,但加盟商仍私自營業?
▲分析及意見
告知加盟商擅自營業可能導致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與加盟商協商,同時以不給予免收管理費等優惠甚至不予續約為由進行約束;
以加盟合同中關於品牌方有權要求加盟商整改以及損害品牌方形象或聲譽的有關條款約束加盟商。
●疫情後品牌方如何完善加盟店管理?
①疫情後經營的店鋪衛生指導建議:
品牌方可以在疫情期間或恢復經營期間更新經營手冊、操作手冊或專門發放衛生手冊,可以細化消毒、清洗、除汙除塵標準及要求;
加強對餐廳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及衛生要求。如要求餐廳工作人員無相關症狀、無病例接觸史、再次辦理健康證才能上崗。
●配套法律文書(管理加盟商)
---28.關於疫情期間給予加盟商扶持政策的通知(餐飲)
---29.關於疫情期間停業的通知
---30.關於暫停供應鏈服務的通知(供應鏈服務向加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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