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號)和《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魯醫保發〔2020〕5號)文件精神,本著社會保險各險種相一致的原則,對受疫情影響,
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的中小企業,可申請緩繳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醫療、生育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應足額補繳職工醫療、生育保險費用。以上政策措施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中小企業,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3個月。
閱讀更多 臨沂檢驗檢測工作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