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相關工作,根據《珠海高新區促進科技創新扶持辦法(試行)》(珠高科〔2019〕180號)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商事登記住所、稅務徵管關係以及統計關係在珠海高新區唐家灣園區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後的次年度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兌付獎勵資金年度納入區統計部門“四上”企業名錄庫(規模以上工業、規模以上服務業、資質內建築業等,以下同),給予獎勵資金20萬元。
(二)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兌付獎勵資金年度未納入區統計部門“四上”企業名錄庫,但認定年度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給予獎勵資金15萬元。
(三)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兌付獎勵資金年度未納入區統計部門“四上”企業名錄庫,且認定年度未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給予獎勵資金10萬元。
(四)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資金10萬元。
(五)對原《珠海高新區鼓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暫行規定(修訂)》(珠高〔2016〕55號)有效期內(2016—2017年)引進的市外高新技術企業,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後,撥付首期獎勵資金50萬元;在遷入我區後成功通過第一次重新認定,給予第二期獎勵資金50萬元。
第四條 標杆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對納入全市綜合創新能力前50名、稅收貢獻前50名、成長性排名前50名三個名單之一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資金10萬元。同一企業單個年度按不重複原則予以獎勵。
全市綜合創新能力前50名、稅收貢獻前50名、成長性排名前50名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為準。
第五條 龍頭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當年產值(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增加值率40%以上、納稅總額在我區排名前5名的高新技術企業,按以下標準在次年度予以獎勵:
1、年產值(營業收入)同比增速20%以上,獎勵1000萬元。
2、年產值(營業收入)同比增速25%以上,獎勵1500萬元。
3、年產值(營業收入)同比增速30%以上,獎勵2500萬元。
工業企業、建築業企業按年產值核算,服務業企業按年營業收入核算。年產值(營業收入)及同比增速、增加值率以區統計部門數據為準,納稅總額以區稅務部門數據為準。
第六條 本細則獎勵資金撥付程序如下:
(一)區科技產業部門發佈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交申請材料。
(二)區科技產業部門核實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視情況對企業實地抽查,擬定獎勵企業名單和獎勵資金額度並予以公示。
(三)經公示無異議後,區科技產業部門按相關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第七條 享受本細則中扶持資金的企業應承諾自獎勵資金到賬之日起,10年內不遷出我區、不改變在我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實繳貨幣出資;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八條 對申報材料不實、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依法追回獎勵資金,其行為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細則由高新區科技產業部門負責解釋。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相關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的政策規定),按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本細則適用於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另有規定除外。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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