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哥的健身梦
我们单位当初也是分的福利房,每月从工资中扣房租,后来房子都卖给员工了,买卖办成后个人才有了房产证,正常情况下的福利房,不可能给个人办理房产证,因为那种房子不属于个人的财产。
1855794787637桃花
在国企分了一套福利房,现在离职办手续,房产证已经办成个人的名字,产权已经100%属于个人。如果单位要把房子收回去,按市场价回购的话,是可以答应的;如果无偿收回,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第一、先说一个身边的例子
我徒弟以前在一家央企工作,工作很好干,收入也很好,只是生活过得比较枯燥、压抑,就辞职了,工作了大概7年的样子。
之前单位也分了房子,辞职的时候,单位也提了收房子的事情。但小伙子处理得很到位,没有直接硬对硬,单独跟领导沟通了下个人意见,说了这些年对单位的付出,也说了自己一个外地人存在的一些现实困难,还说了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加上他自己在单位是搞法务的,这轮沟通下来,最后房子还是保住了。
第二、如何全面认识福利房?
01、什么是福利房?
顾名思义,福利房就是一种单位在住房上的福利,也可以说是组织给的一种住房补贴。
在住房比较匮乏,商品房还没崛起的时代,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会将单位拥有产权的房子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将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个人。
有些单位为了引进或更好地留住人才,也会推出福利房,但会在出售福利房的时候,附加一份服务协议,约定好人才必须在单位服务的年限。如果没有服务满约定的年限离职,就要退回当初单位分配的福利房。
现在住房商品化已经很发达了,原汁原味的福利房也在1998年正式退出住房市场。但福利性质的住房并未完全消失,各地开发区政府手里依然还有类似住房,现在管它叫“人才公寓”。
02、法律上如何界定福利房?
不管是民法(总则、通则),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福利房这个概念,只有房屋的概念。法律根据不同规划用途,将房屋进一步划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厂房、仓库、车位等,也没有福利房之说。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这个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廉租房、商品房并存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这就意味着,实行了近20年的福利房分配制度宣告终结,住房体制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入市场经济模式。
因此,福利房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而是政策概念,通过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和调整,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03、福利房实践
国务院从1978年开始试点和探索住房分配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后,于1988年正式在全国逐步推行福利房,直到住房商品化有一定成功经验后,在1998年下半年全面终止,先后实行了20年时间。
①分配方式
实践中,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但拥有福利房的数量有限,单位就不得不在国家政策标准基础上,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岗位、专业技能、家庭人口等分项打分、排序,依照顺序确定分房时间和分房面积。
②售卖类型
不同城市,不同单位,在不同时期,执行的房改政策是有差异的。
有的单位将100%的产权出售给了职工,有的将部分产权(比如60%)出售给了职工,有的只能出租给职工。
③上市交易
未取得福利房100%产权或仅有承租权的福利房,不能转卖或转租,只能自住。
已取得100%产权的福利房,原则上可以上市自由交易。但实践中,施行不动产登记后,部分福利房土地手续没有,部分不完善,可能会影响二手房上市交易手续的正常办理。
本地在2007年前,都需要房改办先批示,并经原售房单位盖章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2007年起,所有100%产权的福利房均可自由上市交易,无需审批。
④抵押贷款
福利房抵押融资目前政策是没有限制的,可以自由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障碍。
不动产登记施行后,福利房很多都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有些单位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可能无法换取不动产证,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国企离职,单位要收回福利房,是否合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福利房分给职工后,还办了房产证,现在离职,单位提出收回房子,还是要区分三种情况,不能“一刀切”。
01、职工已取得100%产权,且没有签署服务年限协议
房子100%产权已经出售给职工,房产证和土地证手续都是完善的,入职的时候也没有签署服务年限协议,现在离职了,不用把房子交回去。
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提出要收回房子的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02、职工已取得100%产权,入职时签有服务年限协议
毫无疑问,没有服务满约定年限就离职,是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的,要将房子交回单位。
这个服务年限协议类似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就是房子可以先给你,但你必须要完成单位卖房给你的条件,也就是要为单位效力满约定期限。
这类协议不违背公平自由原则,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肯定其合法性。
这种情况下,职工离职,单位提出收回房子,是合理的,也是协议履行的要义所在。
03、职工未取得产权或完整产权
也就是职工只是租住或者只有部分产权,比如只有60%产权之类的,不能买卖或转租。
怎么说呢?
单位是房子的产权人,收回房子,或者将你的产权部分回购,等交给新入职的员工居住,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你离职了,你的岗位还得有人顶替去做,这个住房福利就得交给从事这个岗位的人享有。
第四,怎么办?
像你这种情况,已经拿到了房产证,可以先把房产证拿出来看下,在“附记”一栏有没有产权比例的标注,如果没有标注,就是100%产权。当然,有的也会标注100%产权比例。
对房子已拥有100%产权,也没有签署服务年限协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产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名下的房产,无需征得其他人同意。
加上现在福利房已全面退出市场,告别计划经济那套模式,全面与市场经济模式接轨,则福利房上市交易的政策障碍也就没有了。
也就是说,既然卖这个房子都无需征得单位同意,那单位想把房子收回去就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也就不合理。
如果单位在把房子100%产权卖给你时,还签有服务年限协议;现在离职了,这个协议服务年限还没届满,那你就要么等年限满了再离职,要么离职后交回房子。
如果只有部分产权,甚至只有租赁权,那离职后交回房子就是合理的,只是你的部分产权要让单位按市场价比例回购才行,不能无偿收回。
房坛法菜
福利房真的是个好福利啊。先让我羡慕五分钟!
国企是否能在你离职的时候收走房子,还是要看国企是怎么把房子分给你的。
国企一般分福利房的办法有三种:
第一种,直接赠予式的。即什么都不签,什么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过到你的名下,就归你了,这样获得的房子,无论你什么时候离职,怎么离职,房子都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二种,租赁房改式的。即先把国企的房子租给你,然后办个租赁权证,你先住着,再经过房改的程序,通过工龄折抵,租赁户补交一部分钱的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就是平时所说的公房买产权。这样的房子,只要你获得了产权,那么即便你离职了,房子也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三种,协议式的。即你和国企签定了合同,虽然房产证上写着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条件的,即你要在国企服务满多少年,房子归你。或者你和国企之间各占多少的产权份额等等,这种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这样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说了,但大的原则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帮到你。
奉天律师官司通
你出钱了没有?单位文件是怎么划分福利房使用规则?假若单位明文规定在岗职工按规章制度工作年限有福利房时按需分配,分到你头上了你收拾收拾搬进去就行,一没出钱二没房本那就人在房在,假若福利房是按的工龄和级别分的,但是到手还需自己出一部分钱,独立房本有,你的名字也有那就是你自己的,顶多就是走的时候补点钱给单位,还有一种就是90年代之前老国企那种即是宿舍又是福利房那就不好说了
kofei2
您好!国企分的福利房类似于央产房、校产房的概念。如果题主已经拿到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那么证明房子已经进行了房改,题主已经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下面将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1、拥有100%的产权,并且没有签署任何服务年限限制的协议,单位收回房子并不合理。
2、拥有100%的产权,但未在企业服务满规定年限,单位收回房子属合理行为,至于处理方式应以协议约定为准。
3、拥有部分产权,单位收回房子属合理行为,但必须以合理价格回购题主拥有的产权份额。
第一,国企分的福利房性质
1、福利房最初的产权属于企业,依据分配方式可以分为“仅分配使用权”、“分配部分产权”和“分配全部产权”。
1)仅分配使用权:个人仅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使用人也不会有自己名字的房本,所以题主不属于这种情况)。
2)分配部分产权:通常企业会给个人分50-60%左右的产权这种情况下,题主有自己名字的房本,但房本产权栏会明确产权人占有×%的产权,原来单位占有×%的产权,并盖着“标准价购房”的章。
3)分配全部产权:题主拥有100%的房屋产权。
第二,离职后,企业是否可以收回福利分房?
这里提一个前提,题主如果在入职时,签署了服务年限协议,大致意思就是房子可以先给你,但你必须为单位效力满约定期限。如果没有服务满年限,企业是可以收回房子。但至于给不给补偿,就要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判断了。
如果已经符合服务年限协议,或没有签署服务年限协议的情况下:
1)个人已经拥有全部产权。那么企业无权收回房屋,题主对房屋的使用、处置、收益也没有限制,房屋可以随时上市交易。
2)个人仅拥有部分产权。题主可以和企业商量,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企业是有权收回房屋的,只不过企业必须通过回购的方式,将题主拥有的房产份额收回。
或者题主也可以尝试与企业商量,将企业拥有的部分产权买过来。对于这类房子,虽然对房屋的使用没有限制,但通常也需要住满5年才可以上市交易。若是交换或赠与的,要求变更为成本价,约为(当年成本价-标准价)×建筑面积。最后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交易。交易增值部分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必须交回原产权单位。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首先,题主没有说全条件,估计你当年分房时候,与单位有协议,一般是约定服务十年,才能拥有房子所有权,如果你没有服务十年,单位有权收回你的福利房。你不服,走民事诉讼,你一般也要输。这是国企普遍的常识。
国企福利房,有很多种:
一是你完全产权,对你的服务期没有约束,比如二十年前的福利房。等到能上市了,你就可以卖了。你辞职就辞职了,房子早就卖了,想收也收不回来。
二是你没有完全产权。单位和你各占一部分产权,这种方式,就是制约员工卖掉福利房。比如,一些国企自己盖的小区,不想让员工卖给外人,造成小区外来人员太多。二十年前的老国企,自己建的,采暖物业,对内部都有很多福利,对老人甚至是减免的。你卖给外人,这块福利就损失了。
三是你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和继承权。很多国企就是这样的,你可以住,你死了可以继承给孩子,但是你就是不能卖,也卖不了。
四是你只有居住权。房子是单位的,你只能免费住着,你死了,也不能继承,回归单位。
五是你有产权,你可以卖,但是你必须服务企业十年。
职场火锅
我是一名HR,关注我,为你解答职场困惑。
在现今很多公司都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的情形下,单位能给员工分一套房,真是太令人羡慕的福利了!至于辞职单位收回房子是否合理,我的看法如下:
一、从公司制度角度来说离职了收回福利是应该的
这套房子是作为福利给员工,如果是公司全款买的,那么离职了收回房子理所当然,公司的福利就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才有的,辞职了解除劳动关系了收回也是正常操作。
如果是公司的房子公司出一部分钱,比如付了首付剩下的钱由员工承担,那么员工离职了这个房子的归属问题有待商榷。主要是在于题主有没有在这个房子上花费一定的资金。
二、从法律角度来说题主可能还有胜算
以上是基于人情方面的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既然房产证写的是你的名字,证明这个房子的归属权应该是你的,可能算是赠予的一种形式,如果你要和公司打官司来要回这套房子,可能会有胜算,你可以找律师朋友咨询一下,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和公司反目,你自己衡量一下,最好的做法是和公司协商好,自己出一些钱把这个房子买下来,这样皆大欢喜。
这种福利在给员工时应当定好规则并让员工知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给公司带来损失!
HRGOGOGO
律师夏晓东
福利房真的是个好福利啊。先让我羡慕五分钟!
国企是否能在你离职的时候收走房子,还是要看国企是怎么把房子分给你的。
国企一般分福利房的办法有三种:
第一种,直接赠予式的。即什么都不签,什么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过到你的名下,就归你了,这样获得的房子,无论你什么时候离职,怎么离职,房子都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二种,租赁房改式的。即先把国企的房子租给你,然后办个租赁权证,你先住着,再经过房改的程序,通过工龄折抵,租赁户补交一部分钱的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就是平时所说的公房买产权。这样的房子,只要你获得了产权,那么即便你离职了,房子也是你的,谁也收不走。
第三种,协议式的。即你和国企签定了合同,虽然房产证上写着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条件的,即你要在国企服务满多少年,房子归你。或者你和国企之间各占多少的产权份额等等,这种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这样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说了,但大的原则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帮到你。
创建于2019.6.10举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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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先弄清了你的房子到底是福利房、共有住房还是团购房,性质弄清楚了,所有权弄清楚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名字弄清楚了,是否签订过协议等等问题都交代清楚了,才能够弄清楚到底是哪条法律,哪条制度断了你的路,不然稀里糊涂的谁也帮不了你。如果是纯福利房,缴纳了回购款,房产证名字是你的,那么就是协商;如果是团购房,找协议如果协议有明确要求,那么就按要求办,不想交房子就协商。剩下几种可能不存在房产证名字是你的情况。所以,关键词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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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建议走法律途径,以协商为主,能理解多少看题主悟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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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所说的问题,公司既然给你分了一套福利房,也证明了你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而且也应该拥有了分一套福利房的资质,现在有多少人就为了一套房而努力,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后面排队就为了分一套房。同时公司为了避免一些人分完房后在离职肯定会让你签订一些协议,例如需要服务公司满多少年,而不满多少年主动辞职,需要收回分的房子,或离职手续不给办理。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分以下情况:
1.离职时是否满足协议中的要求,如果未满足,即使房产证的名字是你的,也可能要一些经济索赔,如房子按照比例进行支付房款。那么单位要收回房子是合理的。
2.离职时已满足协议中的要求,纯属是公司不想把你这个人才放走,那么你要留好证据,收回房子就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