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房子”到底由誰來繼承?

摘要:近些年,房產在國人的心目中的地位與日俱增。因此,在其作為遺產繼承時,各繼承人之間常為爭奪房產從言語齟齬發展到動手打架。那麼,房產繼承應該有誰承擔呢?在其作為遺產繼承時,各繼承人之間常為爭奪房產從言語齟齬發展到動手打架。

“房子”到底由誰來繼承?

下面這起案例也是兒子與女兒為誰可以繼承父親的房產引發的房產繼承糾紛。

案例分析:

市民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併購置了房產。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裡。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 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物質的社會,對某些人而言,在金錢面前,親情已經微不足道!

“房子”到底由誰來繼承?

律師分析:

1、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後分配併購買,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

4、兒子應得1/6房產。

5、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房子”到底由誰來繼承?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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