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持牌金融機構用不用遵守24%利率?我們研究了兩起合同糾紛

持牌金融機構用不用遵守24%利率?我們研究了兩起合同糾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雖然主要是針對“套路貸”這種詐騙行為,但《通知》最後還強調了“法定利率”的問題,指出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消金界(微信ID:cfwnews)注意到,原本針對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定利率”問題,最近越來越多的出現在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糾紛中。

但蹊蹺的是,相似的案件,各地的判決並不統一。

24%的規定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高某與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稱“北銀消費金融”)的金融合同糾紛作出了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14年10月11日,高某向北銀消費金融申請了10萬元的貸款,借款期限12個月,利率為13.2%,按月付息、半年還本。

合同同時約定,如果高某違約,北銀消費金融有權要求高某承擔支付罰息及複利、支付逾期滯納費、支付違約金、支付補償金以及賠償損失等其他責任。

2014年10月16日,北銀消費金融向高某指定的貸款賬戶中發放了10萬元貸款,貸款到期日為2015年10月16日。

但高某沒有依照約定如期還款,截至2015年12月10日,高某尚欠北銀消費金融貸款本金5萬元,逾期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金、逾期賬戶管理費共計6686.45元。

北銀消費金融起訴高某,法院一審判決高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金、賬戶管理費6686.45元。

高某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訴訟中,高某認為北銀消費金融關於利息、逾期罰息、逾期滯納金、賬戶管理費等計算標準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上述費用總計不應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

但法院認為,北銀消費金融是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向高某發放金融借款,不屬於民間借貸,駁回了高某的主張,維持了原判,北銀消費金融勝訴。

但幾乎同樣的情形,捷信就沒有北銀消費金融幸運了。

捷信的敗訴

消金界(微信ID:cfwnews)發現,2018年4月1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稱“捷信”)與陳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陳某向捷信申請了1萬元貸款,月貸款利率1.750%,不參加保險,分期期數36期,每月還款559元,首次還款日為2015年9月4日,月客戶服務費率為0.335%。

但之後陳某未能按合約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捷信因此起訴陳某,提出陳某應償還貸款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貸款管理費2902.42元、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60元、違約金370元,客戶服務費725.66元,總計人民幣12395.62元。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僅支持陳某應償還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違約金370元,客戶服務費725.66元,對於捷信提出的貸款管理費2902.42元、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60元不予支持。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陳某向捷信支付的利息及違約金,足以彌補其違約帶給捷信的損失。

捷信不服一審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是在二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2條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具體到捷信這個案子上,捷信與陳某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等總計超過年利率24%,因此對捷信提出的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不予支持。

對比北銀消費金融的案子,相似的案情,為何會出現不同的判決?

消金界發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30條指出,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因此,北銀與高某的借貸糾紛不適於該規定,減免超過年利率24%的要求不成立。

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是依據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要求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不同依據,不同結果,雖是個案,但影響卻至關重大。從捷信二審的陳述中就可見一斑。

捷信認為,貸款管理費及月靈活服務費是消費金融公司在法律允許框架下,結合市場運營成本及風險控制成本而制定的收費項目,既然捷信付出了相關的服務,就應該享有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

捷信擔心一審判決的結果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會造成更多的借款人肆意違約,導致信用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不穩定。

到底該類案件要依據哪條法律法規來判決呢?

我國於2004年10月、2013年7月先後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形成了中國利率市場化。但利率過高,尤其是一些金融機構利用複雜的合同條款和交易設計,造成隱形的高利率,對處於劣勢地位的借款人極為不利,也會損害社會穩定和公正。

有的法院認為,金融機構作為知識和資金都具有極大優勢的貸款機構,其貸款利率更應當低於民間借貸的利率,所以不應當高於年24%的上限。

但是這樣的觀點充滿爭議。

在消金界(微信ID:cfwnews)諮詢的幾位律師中,大家的意見就不一致。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彭連根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與《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兩個文件的精神是一樣的,但是效力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司法解釋,只有司法解釋可以作為判決依據。法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判決,但是不能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張本基律師對消金界坦言,這確實是個尖銳的問題,也有複雜性。

他傾向於認為,消費金融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利率不受年24%、36%的限制。

不過,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認為,既然民間借貸不能突破24%,那麼從法理上講,持牌的消費金融機構更不能不受限制,應該將綜合費率設置在24%以內。

該類案件還都有判例,如此看來,討論與爭議還將存在。

成本的魔咒

除此之外,消金界發現,捷信如此陳情,其實背後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如果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這對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因為很有可能會擊穿消費金融公司的成本,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對貸款利率的定價做了規定,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本回報要求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制定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覆蓋風險。

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利率必須覆蓋風險,但是僅僅覆蓋風險也是不夠的。在實際的運行中,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利率定價包括風險成本、資金成本、獲客成本、運營成本以及利潤。因此,實際的貸款利率要遠高於風險成本。

對貸款定價影響最大最直接還是資金成本。

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包括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的借款、經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境內同業拆借。

雖然融資渠道並不少,但在當前國內消費金融業務爆發,消金公司業績暴漲,還有監管加強後,各家公司的資本金並不顯得充裕。

以捷信消費金融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流動性比例分別為489.98%、282.49%、246.00%,流動性比例呈現下降趨勢。

捷信解釋說,這是由短期流動資產減少、短期流動負債增加導致的。

無論如何,每家消費金融公司都在嘗試各種手段改善流動性狀況。主要方式包括銀行間拆解、ABS融資、債券融資、信託和其他融資。

根據捷信對外公佈的融資情況數據,截止2017年12月底,銀行融資佔整體融資比重的15.6%,ABS融資佔整體融資比重的3.7%,信託和其他融資佔比80.7%。在整個融資結構中,信託貸款佔比較大。

各種融資渠道的成本也不盡相同。來自股東的資金成本最低,但是資金規模有限,很難跟得上市場規模擴張的速度。銀行融資的資金成本約為7%~9%,ABS融資成本在5%~6%之間,信託貸款的成本則高達9%~11%。

對於捷信而言,目前成本最高的信託貸款佔比最高。

除了資金成本,不良率也是影響貸款利率定價的一個重要指標。還以捷信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不良貸款率分比為3.70%、4.45%、3.82%。對不良貸款的覆蓋也會作為成本計入貸款利率當中。

低資金成本與低不良率是消費金融公司的兩條“生命線”,但就這兩條生命線已經在貸款利率的定價中佔據了很大一部分比重。再加上獲客成本、運營成本和利潤,在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定價的彈性也會隨之變小。

這個時候,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利率適不適合“24%”的利率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了。

返回到之前我們提到的案例,對捷信來說,以目前的貸款成本,如果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就不予支持的話,那麼捷信的利潤空間就應該微乎其微了。如果真如捷信擔心的那樣,這個規則被有些借款人鑽了空子,肆意違約的話,那麼這顯然是捷信也是眾多消費金融公司都無法承受的。

根據易寶研究院發佈的最新相關數據,在2017年,捷信的營收最高,達132.36億元,但利潤僅有10.22億元,利潤率為7.72%。

ABS融資成本會低一些,是個不錯的融資渠道,但2017年監管將ABS融資納入了表內,合併計算槓桿率,嚴格限制了消費金融ABS的擴張。

2018年消費信貸ABS產品量陡降。據融360統計,截至目前僅發行40支,數量不足去年同期的1/3。而絕大部分消費金融ABS產品,是由資產質量和公司背景較好的阿里系,也就是螞蟻花唄與螞蟻借唄發行的,二者合計發行數量佔總發行量的72.5%,合計發行規模佔61.57%。

而有銀行背景的消費金融公司,“背靠大樹好乘涼”。例如中銀消費金融,資金成本顯然要低得多。儘管2017年營收只有40.05億元,但利潤最高,達到13.75億元,利潤率為34.33%。

因此,在借貸糾紛中,法院支持調減年利率超過24%的部分,對於非銀行背景的消費金融公司來說都將是一場考驗。而這究竟能不能形成慣例,還要觀察更多的司法實踐。

更多精彩內容,關注鈦媒體微信號(ID:taimeiti),或者下載鈦媒體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