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 「監察法釋義(67)」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

「監察法釋義(67)」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救濟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監察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養成、樹立“三嚴三實”的工作作風,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工作,稍有不慎就會給群眾和國家造成損害和損失。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一旦脫離群眾,就會失去生命力。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

監察機關因其履行職責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時,一般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的損害必須是監察機關或者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造成的。所謂“行使職權”,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活動。監察人員在從事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活動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監察機關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二是損害事實與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的行為,如違法提請人民法院凍結案件涉嫌人員的存款等,也包括侵犯人身權的行為,如採取留置措施時超過法定期限等。

三是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者必然產生的,不是想象的、虛擬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

四是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具備後,國家才予以賠償。受損害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應當在法定範圍和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不屬於法定賠償範圍的,國家不負責賠償。

監察法出臺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作相應修改,對監察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監察機關給予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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