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之附加稅費的計算
隨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8〕80號文件”)的發佈,財政部、稅務總局此前發佈的《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8〕70號文件”)所制定的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政策得以完善。
對於財稅〔2018〕80號文件“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的規定,有些網友覺得不太好理解,有網友就問道:這個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說,有留抵增值稅的,可以在企業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稅費中扣除後再退還?
筆者以為,要正確理解財稅〔2018〕80號文件的意思,首先還得從財稅〔2018〕70號文件說起,即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與增值稅應納稅額,以及增值稅應納稅額與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幾者之間的關係是怎麼的。
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與附徵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的關係
按照財稅〔2018〕70號文件的規定,符合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條件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或B級的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2018年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這是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及徵管規定之一。
而產生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原因,也正是由於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所致。即,若當期進項稅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時,差額部分就成為了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扣的留抵稅額。
但也同是基於增值稅的計稅原理,當某期的銷項稅額大於當期進項稅額時,其差額部分就成為當期的應納稅額需要繳納;有留抵稅額的,當期應抵扣稅額包含該留抵稅額、當期進項稅額,若當期銷項稅額大於當期應抵扣稅額時,其差額部分就成為當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需要繳納。
按照現行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還需以繳納的增值稅額為計稅(徵)依據,依7%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和2%的標準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就所在地在市區的納稅人而言,繳納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合計為已繳增值稅稅額12%的比例。
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對附徵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的影響
如前所述,納稅人如果不申請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則可繼續抵扣以後納稅期(比如往後6個月)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直到某期的銷項稅額大於當期應抵扣稅額時,才需就差額部分(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而如果此前申請退還了留抵稅額,就意味著後期可繼續抵扣的留抵稅額清零或減少,當後期(比如此後第2個月)產生的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或應抵扣稅額),其差額部分除了變成增值稅應納稅額需要繳納外,還需據此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就相當於已申請退還的這部分留抵稅額,融入了後期的應納稅額成了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的計稅(徵)依據。
這部分應納稅額(退還的留抵稅額)對應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也就一度被稱為是因取得增值稅留抵稅額的退稅所支付的“退稅費用”。
例1:某市聞濤環保專用設備製造公司2018年7月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10萬元,上月賬面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為40萬元,7月份的應抵扣稅額為50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留抵稅額40萬元)。該公司7月份應申報繳納增值稅30萬元: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80萬元-應抵扣稅額50萬元=30萬元。
同時,由於該公司繳納了7月份的增值稅30萬元,當期還應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2.1萬元、教育費附加0.9萬元、地方教育附加0.6萬元:
城市建設維護稅:30萬元×7%=2.1萬元
教育費附加: 30萬元×3%=0.9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30萬元×2%=0.6萬元
以上合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3.6萬元。
例2: 某市聞濤軟件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7月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10萬元,上月賬面期末留抵稅額40萬元因符合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政策,已在7月申請退還。該公司7月份應申報繳納增值稅70萬元: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10萬元=70萬元。
同時,由於該公司繳納了7月份的增值稅70萬元,假設沒有相關配套政策,則還應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4.9萬元、教育費附加2.1萬元、地方教育附加1.4萬元:
城市建設維護稅:70萬元×7%=4.9萬元
教育費附加:70萬元×3%=2.1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 70×2%=1.4萬元
以上合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8.4萬元。
從城市建設維護稅及附加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稅額的效應
針對上述情況,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有效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7月份及時出臺了相關配套政策,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怎麼理解“允許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這句話的意思呢?現以與例2數據相同的例3來釋義。
例3:某市聞濤軟件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7月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8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10萬元,上月賬面期末留抵稅額40萬元因符合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的政策,已在7月申請退還。該公司7月份應申報繳納增值稅70萬元(80-10=70)。
同時,由於該公司繳納了7月份的增值稅70萬元,還應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的政策規定,允許該公司將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40萬元從當期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該公司還應申報繳納7月份的城市建設維護稅2.1萬元、教育費附加0.9萬元、地方教育附加0.6萬元:
城市建設維護稅:(70-40)萬元×7%=2.1萬元
教育費附加:(70-40)萬元×3%=0.9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70-40)×2%=0.6萬元
以上合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3.6萬元。
從例1、例2和例3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繳納金額可見:
1. 在2018年7月份,該公司不申請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3.6萬元。
2. 如果沒有相關配套政策,該公司在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40萬元以後,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8.4萬元,與不申請退還留抵稅額相比,要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4.8萬元(8.4-3.6=4.8),相當於額外支出了退還的40萬元留抵稅額12%的款項。
3. 現根據相關配套政策,仍只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3.6萬元,與沒有退還留抵稅額時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3.6萬元持平。
綜上,財稅〔2018〕80號文件關於“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的規定,與財稅〔2018〕80號文件相關“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政策規定配套使用,企業既取得了增值稅留抵退稅,又沒有增加額外負擔,堪稱完美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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