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 手握借條借出的錢要不回

手握借條,借出的錢為何要不回

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曾妍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討債不及時,借出去的錢也有可能打水漂。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由於已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法院依法駁回了唐某等3名原告的訴訟請求。

借錢

吳某平和楊某達系夫妻關係。1997年3月25日,吳某平向李某借款3萬元,並向李某出具了借條,約定月息3分,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吳某平借款後,一直未償還借款及利息。

2017年5月3日,李某去世。李某之妻唐某、李某之女李某枝、李某之子李某加在清理遺物時發現借條。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唐某等3人訴至鼎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吳某平、楊某達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判決

本案審判員劉蓉認為,雙方爭執的焦點為唐某等3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1997年3月25日,借款人吳某平向出借人李某借款3萬元並出具借條,雙方約定月息3分,李某實際提供了借款。吳某平借款後,一直未償還借款及利息。唐某等3人於2018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本息,時間已經過去21年之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唐某等3人的起訴已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且沒有提交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證據。據此,法院駁回了唐某等3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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