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刘苏仪受贿案,已获法院判决。
2018年3月19日,赣州市监察委对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科员刘苏仪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3月23日,赣州市监察委依法对刘苏仪采取留置措施。4月25日,赣州市监察委以刘苏仪涉嫌受贿罪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为赣州全市两级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刘苏仪涉嫌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逮捕必要性,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刘苏仪。4月26日,赣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刘苏仪执行逮捕。5月4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刘苏仪涉嫌受贿一案交由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刘苏仪涉嫌受贿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8年5月11日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依法判处刘苏仪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苏仪在担任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科员期间,与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处长刘某某(另案处理)、赣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正科级干部彭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刘某某和彭某某的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5.1万元,刘苏仪个人实得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苏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刘苏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刘苏仪自愿认罪并退缴用赃款购买的房产,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9月10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苏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刘苏仪用受贿赃款100万元购买的房产一套,予以追缴,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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