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發包人在欠款範圍內承擔責任,欠款範圍應由發包方舉證嗎?你怎麼看?

聶先森


法海一粟認為,欠款範圍應當由發包方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發包方不提供的,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1、發包方在欠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依據。根據一般合同法原理,合同一方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合同關係之外的人,不享有合同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合同具有相對性。在建築行業,發包方將工程發包後,承包人可能會採取分包或者非法轉包的方式,將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給他人施工。鑑於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因此,就產生了“實際施工人”的概念。而實際施工人所應當獲得的工程款,往往與農民工工資有關,因此,為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就是所謂發包方在欠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2、欠款數額應當由發包方證明。這是因為,發包方是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其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工程款,只有發包方才清楚。而支付工程款的相關證據又由發包方自己掌握,外人難以獲得。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根據上述規定,欠款多少的證據應當由發包方提供,否則,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發包人在欠付範圍內承擔責任,雖法理尚有爭議但已經成為實務界的共識。

鑑於建設工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被突破的前提,讓實際施工人舉證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數額,從根本上不具備成就的基礎。所以一般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要求發包人說明具體撥付給承包人工程款的情況及證據。同時,也會要求承包人對工程款的處置情況予以說明舉證,最終明確欠付的責任主體和範圍。

綜上,該問題的舉證責任不是絕對的,需要綜合當事人各方在其合同義務項下進行舉證,當然發包人是主要責任方。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審判階段必須明確欠付金額,否則在執行階段可能因為數額無法確定,導致執行不能的困境。



王一清律師


當然不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那麼轉包人、違法分包人還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的範圍,就是由實際施工人人承擔的。如證據不足,則起訴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阿德1949


因為拖欠工資主要原因就是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所以業主理應承擔欠付工程款內支付工資


水生木43881167


在目前建築行業的現狀下,存在很多問題,但是發包人處於絕對強勢地位,如不採取特殊措施和手段,最終受到損害的必然是最底層幹活的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