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欠款范围应由发包方举证吗?你怎么看?

聶先森


法海一粟认为,欠款范围应当由发包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发包方不提供的,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发包方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一般合同法原理,合同一方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合同关系之外的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建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后,承包人可能会采取分包或者非法转包的方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给他人施工。鉴于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就产生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而实际施工人所应当获得的工程款,往往与农民工工资有关,因此,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发包方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2、欠款数额应当由发包方证明。这是因为,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其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工程款,只有发包方才清楚。而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又由发包方自己掌握,外人难以获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上述规定,欠款多少的证据应当由发包方提供,否则,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虽法理尚有争议但已经成为实务界的共识。

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的前提,让实际施工人举证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从根本上不具备成就的基础。所以一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发包人说明具体拨付给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及证据。同时,也会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款的处置情况予以说明举证,最终明确欠付的责任主体和范围。

综上,该问题的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需要综合当事人各方在其合同义务项下进行举证,当然发包人是主要责任方。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审判阶段必须明确欠付金额,否则在执行阶段可能因为数额无法确定,导致执行不能的困境。



王一清律师


当然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那么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还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就是由实际施工人人承担的。如证据不足,则起诉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阿德1949


因为拖欠工资主要原因就是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所以业主理应承担欠付工程款内支付工资


水生木43881167


在目前建筑行业的现状下,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发包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如不采取特殊措施和手段,最终受到损害的必然是最底层干活的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