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邦律师事务所接触的案件中,其中最为让法院头疼的问题就是“唯一”住房无法执行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在执法的过程中大量的出现,更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和不公平。
在一些案件中,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而且面积也不大,法院根本无法执行,于是打起官司来也有恃无恐,且拒不配合,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的吗?
别天真了,先邦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执行的保护伞,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执行!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实有此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而在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这演变成了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一律停止执行。但是,这让人十分费解,明明被执行人还有财产,而且价值不菲的房屋,为什么就执行不了?
所以,法院工作人员及时改变了工作思路:“应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被执行人房屋的所有权”。就是说,应当保障被执行人有房住,但不一定要有自己的住房。这就理清了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有鉴于此,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先邦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所有的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即使你以唯一住房为理由提出异议来抗拒执行,最终也会被法院驳回,执行最终会被落到实处。请谨记,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执行的保护伞,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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