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執行的保護傘,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執行!

在先邦律師事務所接觸的案件中,其中最為讓法院頭疼的問題就是“唯一”住房無法執行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在執法的過程中大量的出現,更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大難題,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和不公平。

在一些案件中,有些當事人覺得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子,而且面積也不大,法院根本無法執行,於是打起官司來也有恃無恐,且拒不配合,但實際情況真的是這樣的嗎?

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執行的保護傘,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執行!

別天真了,先邦律師事務所告訴你: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執行的保護傘,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執行!

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確實有此類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的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就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須的房產,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賣、變賣或抵債”。

而在實踐的具體操作中,出於各方面的考慮,這演變成了對於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一律停止執行。但是,這讓人十分費解,明明被執行人還有財產,而且價值不菲的房屋,為什麼就執行不了?

所以,法院工作人員及時改變了工作思路:“應該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被執行人房屋的所有權”。就是說,應當保障被執行人有房住,但不一定要有自己的住房。這就理清了居住權與所有權的關係。

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執行的保護傘,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執行!

有鑑於此,最高院於2015年5月5日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其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執行的保護傘,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執行!

最後,先邦律師事務所溫馨提醒所有的當事人或者被執行人:即使你以唯一住房為理由提出異議來抗拒執行,最終也會被法院駁回,執行最終會被落到實處。請謹記,唯一住房不再是逃避執行的保護傘,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