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駕校學員練車將人撞傷,誰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學員:我不賠

想必不少人都經歷過駕校培訓,最終獲得駕駛證。你想沒想過,如果在學習科三的路上,一不小心將路人撞傷,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駕校學員練車將人撞傷,誰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學員:我不賠

【責任主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駕校的學員在學習駕駛的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即如果學員本身並沒有故意實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而是由於其駕駛技能不熟練、緊張等原因而操作不當造成的,交警應當認定教練員為全責。比如,在科三道路上駕駛的過程中,教練員要求學員加油門“衝刺”,學員由於緊張,踩油門的力度過猛,恰好方向盤把握的不穩,突然轉彎衝至人行道將人撞傷的,教練員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在學員操作不當時,應該有一個提前的注意義務,學員出現這種狀況時,按照一般人的認知,教練員應該能夠作出及時的反應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中所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應當是指因駕校學員的過錯所致,否則該條規定將毫無意義,有跟沒有將無任何區別。該條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因為行政法規承認了駕駛員培訓的特殊性,即“無證駕駛”的合法性。沒有駕駛證的學員在教練員的陪同下練車具有了合法的依據,只有將這種特殊性所產生的風險轉嫁到教練員身上,才能保證駕駛員培訓的規範性,說白了,駕校靠培訓營利,得到了法規的“特別授權”,當然要接受“特別的風險”,這也合乎情理,要不然法律法規怎麼不規定任何無駕駛證之人都可以自行在公路上練車呢?

【賠償義務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t(一)先由交強險賠償;

\t(二)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償;

\t(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即使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也必須作為賠償義務人優先賠償。當然,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即在其先行賠償之後,可向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前文已述,除非學員存在故意,否則學員的失誤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轉嫁到教練員身上。但是,教練員屬於駕校的僱員,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培訓活動屬於職務行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駕校承擔替代責任,即教練員應該負多大責任,駕校就替教練員承擔多大責任,簡單來說,就是最後教練員的責任由駕校來負。

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七條又再次強調:“當事人請求駕校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

學員非故意而發生交通事故後,最終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學員無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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