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大浪淘沙”的採砂團伙倒了
武漢江漢:“5·17”特大非法採砂案宣判 24名被告人獲刑
圖為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檢察官對該案出庭公訴。
租用改裝後的採砂船,在長江航道內非法採砂近13萬噸,價值415萬餘元。經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江漢區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包庇罪判處24名被告人六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刑罰,各並處罰金。
長江特大非法採砂團伙落網
2018年5月17日凌晨,武漢二七長江大橋。
“轟隆轟隆轟隆”,一陣不和諧的聲音劃破江面的靜謐,引起路過此處的執法人員警覺。靠近查看後,執法人員發現這裡竟然是非法採砂現場。一條停泊在江心、看似普通的大貨輪,其實是“變裝”的採砂船,船底伸出一根長長的吸砂管直通江底。經過艱難抓捕,執法人員抓獲高某輝、申某、劉某等6人,現場查獲採砂船、運砂船各1條,江砂1000餘噸。
根據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查明該團伙於2018年5月10日至17日非法採砂一事。江漢區檢察院獲悉線索後,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收集確定這條非法採砂利益鏈上各人層級、地位,追訴該團伙於2018年5月2日至10日非法採砂事實及其他涉案人員。
此後,吳某橋、吳某龍等10餘名犯罪嫌疑人陸續被追捕歸案,上述犯罪嫌疑人對非法採砂、過駁、購買江砂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至此,“5·17”特大非法採砂案告破。
經查,這個有組織、成規模的非法採砂團伙形成於2018年4月底,楊某、吳某橋、吳某龍、吳某才、周某、章某6人為首要分子,張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中,楊某、張某提供採砂船採砂,同時楊某負責聯繫、調配運砂船,張某還提供一條運砂船運輸江砂;吳某橋聯繫吊機船過駁江砂,並與章某共同負責聯繫收購方收砂事宜;吳某龍、吳某才分別出資20萬元,周某出資10萬元支付吊機船押金,參與股份分成;申某、高某等人駕駛各自運砂船,將盜採的江砂從採砂點運至下游過駁處,由吊機船主崔某、協助人員馮某將江砂過駁到劉某等人的萬噸級收砂船上予以收購;高某輝受僱於記錄採砂、過駁噸數及現場協調;章某是採砂者與購砂者的中間介紹人。
2018年5月2日至10日,上述人員在長江武漢天興洲洲尾附近水域共同盜採江砂6.31萬噸,所得贓款由楊某等6名首要分子按約定進行分配。
“股東內部組建了一個‘大浪淘沙’微信群聯繫。平常以疏通江道的名義採砂,打‘擦邊球’。”據吳某龍供述,“採了幾天砂後,楊某等幾個股東覺得產量不夠,想租個隱形泵(貨船改裝的採砂船)採砂,就通過章某聯繫上了南京的三位船老闆芮某、戴某、姚某。5月9日,我、吳某才、周某出資150萬租下了他們的採砂船,並約定每噸江砂支付15元至18元。”
5月10日至17日,該團伙又累計盜採江砂6.67萬噸,涉案江砂經鑑定市場價值每噸32元。
庭審現場,公訴人指控犯罪事實
經過多次補充偵查與固定證據,今年1月14日,該案再次被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被告人楊某、吳某橋、吳某龍、吳某才、周某、章某等人非法採砂共計近13萬噸,價值415萬餘元。此外,徐某林為幫助高某掩蓋參與非法採礦的事實,接受高某指使,偽造租船合同、收條等證據後,謊稱案發時系自己租賃高某運砂船而非高某本人參與轉運江砂,涉嫌包庇罪。
承辦檢察官介紹,本案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採砂前集中就非法採砂情況進行商談,具有明顯共謀;部分嫌疑人雖未直接參與前期共謀,但均早已知曉涉案江砂系非法盜採;且本案非法採砂、運砂、過駁、收砂同時進行,即是事中共謀,因此全案應當定性為非法採礦罪。劉某、車某分別在隱形吸砂泵上擔任開船和輪機(操作吸砂機器),二人在非法採砂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且船主證實每次採完砂後買砂者會適當給予他們相關費用,構成非法採礦罪,應當對劉某提起公訴,並對車某等人予以追訴。關於本案中江砂核銷碼頭及相關涉案人等,也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另案偵查。
法庭上,面對部分被告人拒不認罪、當庭翻供,檢察官有理有據地予以回應,指控23名被告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長江主航道擅自採砂,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林明知是犯罪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其行為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意見全部被法院採納。
案件辦結後,江漢區檢察院就長江沿線武漢段非法碼頭、非法採砂現象等問題,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紮實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加大拉網式排查力度,及時固定證據,建立健全採砂監管體系。有關部門予以積極回應,函覆當前已形成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並會在不斷落實相關規章制度的同時強化技術監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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