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 執行款不夠償付 先付本金還是利息

宋女士問:張某因借款合同糾紛,被法院判決要求歸還李某、楊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15萬元。在執行過程中,張某表示在2年內分3次履行還款義務,李某、楊某同意。1個月後,張某支付15萬元用於履行義務,此時,李某、楊某主張給付的執行款應當先支付利息。請問,執行款是先付本金還是利息?

宋女士:

就執行款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先後順序而言,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話應當是本息並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第二條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並還原則按比例執行,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案中,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沒有對清償順序進行約定,因此,應按照利隨本清原則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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