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报传媒集团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汪璆 张立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各地正在持续、全面开展着战“疫”工作。疫情防控期,更不容违法犯罪滋生,因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可能对防控工作产生极大影响!
2月2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出台并公布了《衢州市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出台该《指引》,一个目的是为了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涉疫情刑事案件,但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大家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
该《指引》围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涉医类犯罪等九大类犯罪,列出了30项涉及疫情防控且可能被列为刑事案件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1、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人员,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
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从重处罚。
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触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未经口罩、消毒液等防治、防护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产品,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的规定,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四、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
五、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编造涉及疫情防控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中配合红十字会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医护等其他工作人员。
5、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6、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人员故意泄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疫区接触史人员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上述人员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六、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
1、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382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依法从重处罚。
2、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73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
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利用所谓偏方、秘方或普通药物谎称可治愈、预防新冠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
4、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89条、第263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依法从重处罚。
5、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
七、渎职类犯罪
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409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八、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如随意丢弃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
2、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违反刑法第341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341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狩猎罪”。
九、涉医类犯罪
1、暴力殴打医护人员的,损害医护人员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同时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触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明知自身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症状,采取向医护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服、口罩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34条,触犯“故意伤害罪”。如果同时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触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护人员、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财物,在医疗机构内起哄闹事,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触犯“寻衅滋事罪”。
2、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触犯“非法拘禁罪”。
3、当面或通过信息网络公然侮辱医护人员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触犯“侮辱罪”、“诽谤罪”。
4、编造涉及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
“此外,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发现相关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拨打110或12309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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