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 強姦案“冰釋前嫌”尚未完,魯山又曝故意殺人案“雙方和解”……

強姦案“冰釋前嫌”遭網友質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又曝故意殺人案“雙方和解”...

又曝“雙方和解”故意殺人案

近日,“冰釋前嫌”這四個字被熱議,原因是河南魯山縣檢察院發表了一篇“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說的是一起初中生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

强奸案“冰释前嫌”尚未完,鲁山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據重慶晨報-上游新聞報道,9月22日,記者查詢魯山檢察院微信公號發現,今年3月24日,該院官方發佈了一則喜報:《熱烈祝賀我院選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選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成年人檢察精品案件》。

文章說,

該案件發生在某高中校園內,雙方當事人均為該校高一年級學生,該案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


該院未檢科幹警在辦理該案件時,嚴格落實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特殊辦案制度,安排李某某與家人進行親情會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將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繼續完成學業。


為避免司法辦案耽誤當事人的學業,協調人民法院將開庭的時間安排在暑假期間,並做到快訴快判,從提起公訴到收到法院判決僅用了18天的時間。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採納,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除微信公號報道此事外,魯山檢察院官博也曬出該案入選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成年人檢察精品十大案件。

强奸案“冰释前嫌”尚未完,鲁山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律師:檢方做法有違刑法原則

資深刑事律師殷清利認為:

從目前魯山縣檢察院披露的現有情況看,強姦案件的小趙16歲,故意殺人案的高一學生李某某,兩人均已滿14週歲。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雖然兩人具備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就兩案促成和解、變更強制措施,最終法院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做法,均與刑法的原則規定不相符。

“如此嚴重暴力性犯罪的處理、裁判,很可能為當下的初高中學生法治教育帶來錯誤的示範影響,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師說。

此前回顧:強姦案“冰釋前嫌”遭質疑

此前,“冰釋前嫌”這個詞突然上了熱搜,但原因並不像這個詞的意思聽起來那麼美好。

據中國之聲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發表的“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稱,小趙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裡,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而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强奸案“冰释前嫌”尚未完,鲁山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但用這篇最新的文章的話說,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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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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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强奸案“冰释前嫌”尚未完,鲁山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評論:謹防政法宣傳踩入“雷區”

“冰釋前嫌”強姦案的宣傳文章在事件表述上確有不妥,不慎踩中了輿論宣傳的“雷區”。

網友為什麼反應如此強烈?

一是因為報道中呈現的處理結果與部分群眾的認知存在很大差異。在很多人看來“強姦”是重罪,會給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必須依法嚴懲。檢察官協調雙方當事人“和解”,會不會讓嫌疑人藉此逃脫法律制裁?一些人會產生如此懷疑。


二是因為很多人不明白“諒解”與“調解”、強制措施與審判結果的區別,特別是宣傳中特意強調的嫌疑人從看守所出來恢復自由讓他們誤解這是最終結論。

逮捕與取保候審都只是強制措施,只是為了保證案件辦理正常進行所採取的手段,取保候審並不代表無罪,也不代表沒事了。強姦犯罪這類侵害公民身體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司法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但像本案這樣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並取得對方諒解的情況,檢察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也有法可依。

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不會出現調解後就不處理的情況。本案並不是民事意義上的調解,而是雙方當事人溝通之後,一方對另一方的諒解。司法流程並未中斷,會繼續進行。

如果檢察機關不做出不起訴決定,該案會被移送法院審理,最終法院會依法審判,取保候審的小趙並不是什麼事都沒有了。另外,有些人將取保候審與法院判處緩刑人為等同,兩者沒有必然聯繫,司法實踐中嫌疑人取保候審後被判處實刑的判例並不少見。

在沒看過案件卷宗的情況下,本人不對該案的辦理進行評價。但根據以往的經歷和常識判斷,該案檢察官應不存在“貪贓枉法”的情形,試想一下,如果不是心懷坦蕩怎麼會去主動宣傳這個案件?

這篇文章引起大範圍的質疑是因為文章讓人們對檢察機關的中立性產生了疑問,特別是文章提到“希望雙方能平心靜氣下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隱含對受害者一方過高的道德要求,彷彿受害者一方不接受對方道歉是不夠理智一樣。題目用“冰釋前嫌”個人覺得也十分不妥,性侵之後即使出具諒解,這個“嫌”也無法冰釋。

公眾之所以反應強烈還是因為過去的一些宣傳過於突出對未成年人嫌疑人權益的保護,總是在宣傳司法機關如何化解矛盾讓嫌疑人得到從輕處理。很多人認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應僅針對嫌疑人,無辜受害的未成年人他的合法權益不更應受到保護?

個人覺得有些宣傳報道應更嚴謹,不能讓群眾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從而影響司法機關形象。

在自媒體時代,政法宣傳更應慎重,否則一“字”不慎、誤解重重。

來源丨中國青年報、上游新聞、中國之聲《新聞縱橫》、法律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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