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解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如何舉報違法拆遷

文章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是關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舉報和監察的規定。本條對違法徵收拆遷行為進行舉報,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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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舉報制度,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察,旨在防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督促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規範被徵收人和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其他組織(例如,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的行為,從而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舉報制度

1、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舉報制度,既是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利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本條例正確實施的客觀需要。

2、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就賦予了公民對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3、此外,被徵收人和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事關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公平、公正,事關公共利益的實現和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有必要運用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被徵收人和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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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據此,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楹庭瞭解到,按照這一規定,舉報的主體既包括被徵收人和利害關係人,例如,被徵收人的親屬、被徵收房屋的抵押權人、被徵收人所負債務的債權人等,也包括與徵收活動沒有利害關係的任何組織和個人。

5、舉報的內容既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例如,違反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違反規定給予補償,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等,也包括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的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例如,採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等,還包括被徵收人的行為,例如,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等。

6、負責接受舉報的主體主要包括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以及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監察、審計等部門。

7、這些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核實、處理,不得對舉報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並且應當對舉報事項、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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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察制度。

1、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是保證本條例正確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2、行政監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種專門監督,對於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著重要的意義。

3、《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據此,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這既是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一項重要職責。

4、監察機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察,應當符合《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楹庭認為,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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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通過舉報途徑不能解決問題,你還可以採取以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徵收方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職責的,或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責令改正,並且通報批評。

(2)如果因徵收方的違法行為,使被徵收人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該依法受到相關行政處分。

(4)徵收方工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追求其刑事責任。

(5)用暴力、威脅、斷水、斷熱、斷氣、斷電和阻塞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以外,楹庭提醒大家,如果基於以上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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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欺騙、威脅等手段徵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違紀責任、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7)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責任方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有重大差錯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

(9)如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有重大差錯,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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