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信息真偽?

欣竹_木小木幸福麼麼噠


本人多次作為招標公司評委參加評標,說說自己的看法。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也就是說,評標委員會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對投標文件的響應進行評審和比較。

除了法律規定,客觀上,對於投標文件信息的真實性,評標委員會也沒有能力進行審核、核實,因為評標委員會既沒有進行司法鑑定的能力,也沒有委託進行司法鑑定的權利。


當然,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裡有相對專業的專家,比如:為招標人招聘法律顧問而組成的評標委員會就有專業律師參加;為招標人購買機器設備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會有熟悉該設備方面的專家參加,等等。

在招聘法律顧問的招標文件中,會要求投標人出具團隊成員連續三年沒有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有的在其出具的證明中就能看到端倪。因為,律協對律師的處罰都會公告,稍微留心,就能看到。

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就應該提出,供評委會參考。


郭廣吉律師


在評標階段,鑑於時間、手段、專業背景等限制,評標委員會不可能對投標信息進行全部核實,只要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或(和)蓋單位公章後,其真實性應該由投標人自負了。將來一旦查實投標文件有假,那就應該對投標人以“虛假手段騙取中標”弄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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