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村民:捐獻物資發放沒有實現公平對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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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捐獻物資發放沒有實現公平對待該怎麼辦?

匿名網友


我們村收到捐獻的口罩和消毒液,我家和村長有嫌隙,被減量發放了,我問了一句為啥和別人數量不一樣,村長就說那別要了,就把我們的給了別家。我媳婦說,人家不給也不違法,我想問問各位老師的意見。


村民:捐獻物資發放沒有實現公平對待該怎麼辦?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周國勇:


所有捐贈物品,發放都必須遵循公平原則。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相關規定,村委會發放捐贈物品時候,也應當公開公平,對不合理的,村民有權利進行監督,可以向鄉、鎮政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反映情況。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佈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佈。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孫學財:


一、村長是俗稱,系法律上規定的村委會主任。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您所稱的村長是村裡的“一把手”,是落實上級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的具體執行者、直接參與者,把控著防控疫情防線的“神經末梢”,這一特殊時期,村主任需要作為和擔當的,就是全力守護好、管理好全村村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把疫情擋在村口、拒之門外。


二、您和家人有同等獲得防疫用品的權利。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該法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法律規定了村主任是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的踐行者,是落實村規民約、為民服務的主體,在疫情期間,你及家人理當和村裡其他人一樣,得到捐獻的口罩、酒精。一方面村主任不能以私人恩怨差別對待,另方面我們也要儘量以疫情防控大局為重,既配合好村裡防控疫情工作,又做好自身防控安全,服從村主任指揮、管理。


在我國,農村是最基層的組織,面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國各地村幹部為防控住疫情進行的“硬核喊話”,很多都在網絡上走紅。他們當中有的語言上可能說有粗話,但聽來卻很親切,原因就在於這是對村民安全的操心,是對防控好疫情的用心,作為我們村民,應該再多一些理解和配合,少些指責及報怨,等待疫情過後,全村人民去共同迎接這最美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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