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鋼筋進場時,應按下列規定檢查鋼筋性能及重量:
1、檢查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書及鋼筋的質量證明書;
2、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抽樣檢驗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及單位長度重量偏差;
3、經產品認證符合要求的鋼筋,其檢驗批量可擴大一倍。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同一廠家、同一牌號、同一規格的鋼筋(同一鋼筋來源的成型鋼筋)連續三批進場檢驗均一次檢驗合格時,其後的檢驗批量可擴大一倍;
4、鋼筋的外觀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當無法準確判斷鋼筋品種、牌號時,應增加化學成分、晶粒度等檢驗項目。
二、鋼筋調直後,應檢查力學性能和單位長度重量偏差。但採用無延伸功能的機械設備調直的鋼筋,可不進行此項檢查。
三、當發現鋼筋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學性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時,應停止使用該批鋼筋,並對該批鋼筋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他專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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