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該怎麼辦?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複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查意見或者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終結或者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人未依法申請複查、複核,重複提出信訪事項的,原承辦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核查申請;原承辦的行政機關是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自行啟動核查程序。實施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並在調查工作結束後舉行公開評議會,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核查結論。信訪人對核查結論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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