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抗风险能力,缓解老年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压力,全国各地民政部门都在与保险公司联手为80周岁及以上老人、城乡“五保”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政府出资,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身亡或致残的赔付2-10万元(因保险公司及地区经济不同,保额不同),住院治疗的赔付医疗金2000元-10000元(因保险公司及地区经济不同,保额不同),住院护理赔付2000元-10000元(因保险公司及地区经济不同,保额不同)。
此种保险,本身是政府为老年人做好事,但要防止实践过程中出现风险。80周岁及以上老人、城乡“五保”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受害人的指定,应符合《保险法》中人身保险的要求。但是,目前此类保险并未指定受害人,也因为如此,可能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以及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容易发生保险争议。
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人、城乡“五保”老人的供养方式,目前有两种,一种是集中供养,即在福利院、养老院等民政机构集中供养。另一种是分散供养,这类老人有一定的生活能力,老人生活费由政府负责,日常生活由老人的远亲协助照顾。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允许投保人指定福利院、养老院为受益人,如果保额过高,不排除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不指定受益人,在集中供养方式中风险可能小一些,在分散供养中,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协助政府护理老人的远亲,可能是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额过高,仍然存在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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