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袁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袁某因欠沈某12万余元货款被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袁某与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袁某承诺分期偿还欠款。然而,履行期限到期后,却仍不见袁某还款,沈某无奈之下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期间,袁某有履行能力却仍不履行,沈某遂一纸诉状再次将袁某告上法庭,请求追究被告人袁某拒不履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及司法权威,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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