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傳統的鄉規、鄉約,還適合現代的法治中國嗎?

來稿/景風

歷史從來就不是枯燥無味的,只要我們能通過歷史讀出生活,它就足夠地生動有趣。

中央電視臺節目《鄉約》已經連續播出了好幾期,其中的內容也引起了我們關於鄉村治理的思考。“鄉村治理”從來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而且事關重大。鄉村處於社會生活的最底層,在村裡發生的每一件事,都可能讓七大姑八大姨們口耳相傳,鄉村裡的事情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牽動著很多人的神經。

傳統的鄉規、鄉約,還適合現代的法治中國嗎?

今天主要來講一個名詞——鄉約。

什麼是鄉約呢?它有兩個意思,其中一個是指明清以來由縣長直接任命的負責傳達命令、調解糾紛的小吏,就像《白鹿原》中的鄉約鹿子霖。我們今天講的是它的另一個意思,就是鄉規民約,也就是適用於該鄉村的、大家一起制定好的規約。可以說,鄉約是一種底層的社會秩序,是民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上級政府的政令落實到最底層鄉村的過程也需要鄉約的配合。

通常來講,在“天高皇帝遠”的鄉村,鄉約的主要作用就在於約束鄉民,使他們能夠遵守一同制定的社會秩序,對於違反了這個秩序的人,其他村民就會聯合起來對他進行集體性的懲罰,一般的處理方式主要有“給予榮譽、恥辱、資格確認以及將其放逐”等。

傳統的鄉規、鄉約,還適合現代的法治中國嗎?

我國曆史上最早的“村規民約”即是“藍田四呂”呂大忠、呂大鈞、呂大臨、呂大防在北宋神宗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時制訂和實施的《呂氏鄉約》。

明朝初年,在農民出身的朱元璋的統治下,農村的精英分子、縉紳階層逐步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

在那個時候,每一個村莊都會照朝廷的指示制定本村的鄉規民約。而且還會修建“申明亭”和“旌善亭”。“申明亭”和“旌善亭”是相輔相成的,設有申明亭的地方就一定會設有“旌善亭”,它們的作用主要是書寫本村的善人善行和惡人惡行,就像小學班級裡的“好人好事記事本”。明初有一級行政單位叫作“裡”,在當時,每一里會推選出一個德高望重的人來掌管“申明亭”和“旌善亭”的事務,他的作用就是教化鄉民,而且還會定期向本地的住戶宣讀和講解《大明律》、《大誥》之類的文獻,類似於今天的基層普法和教化,目的都是為了讓本地人知法懂法,不敢犯法。

傳統的鄉規、鄉約,還適合現代的法治中國嗎?

另外,村民之間或者因為分配家產土地嫌棄不公平的、或者因為醉酒打架鬥毆的,還有婚姻等方面發生衝突的,都會由父老鄉親們在這兩座亭子之下,進行評判。

在每年的農曆正月至十月,每年兩次,每個地方都會主持“鄉飲”,所有的本地的住戶都要參加。首先會表演各種節目,有唱禮、演講之類,還會宣佈朝廷的法令以及對一些鄉民的不守規矩的行為進行批評。對於那些自己犯了錯誤、違背了鄉規民約,卻仍然逃避指責的鄉民,全體參加“鄉飲”的人員會指責他是“頑民”,甚至能夠呈明政府把他發配邊疆充軍。

自由主義者可能會反對特定的民風民俗,但是廣大的人民是喜歡這種風俗的,自由主義者會大呼這種風俗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損害,但廣大的人民卻會責罵這個自由主義者反對人民。

傳統的鄉規、鄉約,還適合現代的法治中國嗎?

就好比近些年層出不窮的“低俗鬧洞房”的事情,一群人對當事人的傷害簡直不堪入目,這難道不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損害,這種民風民俗也應該繼續發展改進吧。

另一個例子是發生在埃及的,2013年,埃及幾百名村民用私刑處死了兩名男子,原因是這兩人涉嫌綁架兩名兒童還有其他的暴力犯罪。這兩名男子的屍體被倒掛在村中心停車場的燈柱上。安全官員表示,人群中曾經有一些人試圖幫助釋放這兩人,但是被其他人往後推了。之後,埃及的司法部長公開譴責了這次村民濫用私刑的行為。他說:“百姓將法律掌控在自己的手裡,這是國家滅亡的前兆”。

雖然個人認為百姓是應該懂法用法的,但這位司法部長表達的意思也是正確的,那就是:這種對“犯錯者”進行懲罰的權力絕對不能交給大眾。這種對“犯錯者”進行懲罰的權力屬於公權力的範疇,公權力不能侵入私權利,同樣地,私權利也不應該侵佔公權力的空間。

傳統的鄉規、鄉約,還適合現代的法治中國嗎?

這就讓我們想到,鄉約是不是也會把那種屬於公權力範圍的對“犯錯者”的處罰權包含在內呢?

事實確實是這樣的,當今的中國雖然正在建設法治社會,可是基層鄉村的事情並不都是由法律來解決的,包括這種處罰權也是由鄉村內部來決定。如有些鄉約就規定:“如果違反該鄉約,要往當事人身上潑糞水、遊街或者拆掉當事人的房子”,還有的村落規定“姑娘招婿上門需要村委會的集體討論決定”,這些村規民約就嚴重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和損害了他們的權利。毫無疑問是一個法治社會所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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