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給銀行消費貸戴上“安全套”有利房地產“消腫”

作者莫開偉系知名財經作家 知名財經評論家

近日,央行發佈《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18)》肯定2017年監管部門發佈多項嚴控消費信貸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投資“現金貸”業務相關產品等方面取得的明顯成效,並要求下一步金融機構應平衡好監管與發展的關係,促進消費金融規範發展。並提出堅持消費行為真實合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完善徵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力度等三項具體政策措施(6月24日證券時報網)。

央行此舉向市場明確地傳遞出嚴格防範消費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等其他市場的嚴厲監管信號,它一方面表明央行對房地產信貸監管的重視,意欲通過進一步嚴控消費貸為推進房地產調控創造條件;

另一方面也說明目前房地產信貸領域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銀行金融機構消費貸“變換馬甲”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和樓市領域的暗道依然沒有完全截斷。

給銀行消費貸戴上“安全套”有利房地產“消腫”


央行的這種擔心或對消費貸形勢的判斷不是沒有道理的,最近國家審計署的一份審計報告顯示,9家大型國有銀行違規向房地產行業提供融資達360.87億元,抽查的個人消費貸款中也有部分實際流入樓市和股市。

這還只是被審計的9家大型銀行,而如果加上其他沒被審計的銀行機構,通過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和樓市的資金可能遠遠大於這個數額,這應該是一個相當驚人的數據。所以,從這一點看,央行此時提出嚴防消費貸資金流入房地產領域不是故作呻吟,而是對國家審計署披露出的問題的有效回應。

給銀行消費貸戴上“安全套”有利房地產“消腫”


很明顯,銀行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和樓市領域如果沒能管控住,則房地產調控及樓市去槓桿的成效就很難顯現;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管住了銀行消費貸就是管住了房地產投資的衝動。”而且,審計署報告亦指出,2017年消費貸款突然暴漲,背後有去房地產的嫌疑,表明銀行機構還是經常違規包裝資金、提高成本進入房地產;

尤其銀行作為房地產調控的關鍵角色,既是“裁判員”也是“運動員”,盈利的衝動讓銀行有違規放貸的舉動,過去多輪房地產爆發,都是從銀行的放貸衝動開始的。很明顯,調控樓市就是調控資金,樓市火爆是因為投資投機,投資投機肯定需要資金,而這部分投資投機資金有不少來自於銀行機構。因而“管住了銀行就是管住了房地產”這一觀點無疑是相當正確的。

而個人消費貸移位違規進入房地產領域或樓市,其後果是相當嚴重的:首先,消弭各級政府調控房地產政策的成效,使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難以形成併發揮作用,

將打亂國家整個房地產調控計劃和步驟,難以真正控制房地產無序生長及有效化解房地產風險。

其次,影響我國貨幣信貸政策真實性,使貸款真正用途被假相迷惑,無法給中央決策層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會誘導各級政府做出錯誤判斷,影響宏觀產業調控政策的準確性、嚴肅性和有效性,最終影響我國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對推進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帶來不利影響。

再次,會助長銀行機構在個人消費貸款上的弄虛作假行為,逃避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對銀行業信貸安全及經營健康發展設置障礙,無形中更會加大銀行業信貸經營風險。

給銀行消費貸戴上“安全套”有利房地產“消腫”

顯然,央行此次對消費貸提出的三個要求,無疑給銀行消費貸戴上了“安全套”,既要防止其突破信貸規範管理的安全範疇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避免房地產信貸風險與銀行信貸風險的相互傳染;又要杜絕以消費貸作為一個“信貸大框”,將很多不倫不類的貸款都往裡裝,使銀行個人消費貸嚴重“變異”,避免成為規避監管部門監管的“避風港”和誘發金融風險的源頭。

給銀行消費貸戴上“安全套”有利房地產“消腫”

而且,三個要求也成了規避消費貸流入房地產領域的有效“催化劑”:首先,各銀行金融機構應提高思想認識,將嚴控消費貸納入推動房地產調控的重要高度。主要是堅持消費行為真實合理審核與把關,有效防範金融風險,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杜絕以虛假方式套取資金並流入其他領域。

給銀行消費貸戴上“安全套”有利房地產“消腫”

同時,銀行金融機構應對大額消費貸款的流向進行排查,嚴查個人消費貸中的違規資金使用行為,確保個人消費貸用途真實,堵塞消費貸流向房地產及他領域的通道。

其次,全力搞好徵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全面監測消費貸流向提供條件。銀行金融機構應積極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完善信用收集、分析評價和監督體系,進一步擴大信用信息覆蓋面,加快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息納入徵信體系的步伐,建立全覆蓋的個人徵信體系,實現個人徵信信息的全面徵集和使用,消除消費貸流向房地產領域的一切企圖。

再次,金融監管當局應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主要通過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建立消費貸款科學監測機制,通過非現場監管數據顯露的苗頭來判斷銀行消費貸款流向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然後給予風險提示,要求其進行嚴厲自查和整改。

對於發現的問題不及時進行整改或變本加厲地放任消費貸管理,除給予巨罰款

、對銀行機構高管給予撤職、取消金融高管資格等行政處罰之外,還應給予提高存款準備金、調減貸款規模等貨幣政策制裁措施,督促銀行機構將嚴格消費貸監管落到實處,為房地產消腫奠定堅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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