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不用留置,他們如何“拿下”涉嫌職務違法被調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同志,請問投案自首是到這裡嗎?我要向組織交代問題。”2018年4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移民局後扶股股長張某某走進縣紀委監委投案自首。

4月11日,建寧縣紀委監委在調查縣移民局原辦公室主任兼出納黃某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過程中,發現了張某某夥同黃某某侵吞公款的問題線索。隨後,縣紀委監委對該問題進行初核。沒成想,幾天後張某某主動前來,向組織交代問題。

“張某某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但已涉嫌職務違法,既是主動投案,說明她有悔過自新之意,讓她就自己的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更能從內心深刻反省,交代問題,認識錯誤。” 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鄧軍安說。

“此前我們已經掌握了部分證據,這次先採取口頭告知方式要求張某某進行陳述,如果她的陳述與已掌握的情況不符,我們再對其出具書面通知。”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何升高解釋說:“書面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調查人此時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陳述的,則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按照規定,要求被調查人就涉嫌職務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只能由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來行使,不能委託給其他機關、個人行使。4月17日,調查人員將張某某帶到談話室,向其出示了工作證和談話通知書,並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待張某某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後要求其開始陳述,並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我會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陳述全部問題,這是我事先寫好的書面材料和要退繳的違法所得。”

“我跟黃某某一起貪汙公款2.7萬元,個人分得0.9萬元。”

……

根據張某某的陳述,2012年至2018年間,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縣移民局原局長鄧某某、辦公室主任兼出納黃某某共同侵吞公款2.7萬元,個人實得0.9萬元;為他人謀利收受好處費1.5萬元。

調查人員認真審查了張某某上交的書面材料,現場製作了談話筆錄,記錄了她的職務違法行為,以及她對自己問題的認錯態度,並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思想政治教育。張某某在談話筆錄上簽名,並作了深刻檢討。

7月8日,建寧縣紀委監委給予張某某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張某某涉嫌職務違法問題,本是在調查黃某某的過程中發現的。然而,張某某的陳述,不僅對黃某某侵吞公款一案形成了證據上的相互印證,更是“幫”紀檢監察機關挖出了縣移民局原局長鄧某某。“被調查人的陳述,可以與案件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也可以引導出尚未掌握的事實和證據,迅速查明、確認違法事實,使案件得以公正處理。”鄧軍安解釋說。

“全面聽取記錄陳述,既是收集、固定被調查人證據的過程,也是促其深刻反省、接受‘心靈洗禮’的過程,這也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的生動體現。”鄧軍安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福建省建寧縣紀委 李曉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