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內蒙古養老保險補繳相關政策解讀

1. 問:哪些人可以補繳養老保險?

答:曾在我區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1) 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2)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3) 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下同);

4) 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2. 問:補繳及待遇按照什麼標準計發?

答:一次性補齊可按月領養老金。

3. 問:費用如何籌集?

答: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 問:養老金如何領取?

答:基本養老金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

對出生時間的認定,結合本人原始檔案與身份證,原始檔案缺失或者記載不清的,以身份證為準;對工作經歷的認定,原則上以原始檔案為準,檔案缺失或者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的標準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帳戶。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帳戶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照原標準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帳戶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內蒙古養老保險補繳相關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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