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邑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2020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进一步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将原限放区域改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取消了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
昌邑哪些地方禁燃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昌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1.北侧界线 自都昌路与院校街交界处开始,沿院校街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河西路。
2.东侧界线 自院校街与滨河西路交界处开始,沿滨河西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3.南侧界线 自滨河西路与同大街交界处开始,沿同大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4.西侧界线 自同大街与都昌路交界处开始,沿都昌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此外,除规定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违反规定会如何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才是根本。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我市贯彻实施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举报?
在禁燃区域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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