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邑市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2020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進一步貫徹落實《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修正案)》,將原限放區域改為禁放區域,禁放區域內取消了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的煙花爆竹燃放。
昌邑哪些地方禁燃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示意圖
昌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為以下四條界線圍成的區域:
1.北側界線 自都昌路與院校街交界處開始,沿院校街北側路牙石向東至濱河西路。
2.東側界線 自院校街與濱河西路交界處開始,沿濱河西路東側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3.南側界線 自濱河西路與同大街交界處開始,沿同大街南側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4.西側界線 自同大街與都昌路交界處開始,沿都昌路西側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此外,除規定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五)電臺、電視臺、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六)山林、公共綠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停車場、城市橋樑、地下空間;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違反規定會如何處罰?
處罰不是目的,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才是根本。
違反《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及我市貫徹實施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管理規約。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責任範圍內劃定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引導定點燃放。
對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舉報?
在禁燃區域發現有燃放煙花爆竹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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