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房屋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一般需要遵守一些法律規定的,以此來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關於買賣雙方的權益以及責任歸屬一般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著詳細的規定,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

房屋買賣合同法律規定,順便來說說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效

一、房屋買賣合同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採取書面的形式,而且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買房的時候,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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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雙方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本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6、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法律中也有著詳細的說明,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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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效

近年來,在房屋買賣中涉及糾紛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合同糾紛,有時也會面臨訴訟,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效是多久呢?

1、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效:2年

一般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兩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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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效:1年

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效:20年

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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