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連雲港: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提醒告誡書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提醒告誡書


各經營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健康平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現對本區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加強價格自律,穩定價格水平

1、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毒水、藥品等防疫用品,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要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緊缺商品因成本增加確需漲價的,購銷差價不得大幅度變化,否則按哄抬價格行為依法查處。經營者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籤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2、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

3、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變相漲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4、除生產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5、各經營者應當嚴守道德底線,依法誠信經營,建立和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價格糾紛。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

二、加強農貿市場管理,嚴禁野生動物銷售,杜絕活禽交易和宰殺

1、市場開辦方要嚴格執行畜禽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公示、留存入場銷售畜禽產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規範畜禽銷售者建立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採購和銷售畜禽產品。

2、嚴禁野生動物銷售。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出售、購買、利用、加工、食用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禁止野生動物進入市場經營,違者依法嚴厲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3、停止活禽交易和宰殺。農貿市場、超市、活禽專賣店、餐飲店停止活禽交易和宰殺行為,市場開辦單位切實履行開辦者責任,加強對場所消毒及疫情監測工作。

三、加強餐飲服務單位管理,確保飲食安全

1、餐飲服務單位要嚴把食品採購關,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確保畜禽產品來源可溯、途徑合法,檢驗檢疫證明齊全,禁止在餐飲場所內圈養、交易、宰殺活禽和野生動物。

2、要嚴格落實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場所環境衛生控制要求。嚴格操作加工行為,加工畜禽類食品要生熟分開、燒熟煮透。

3、主動履行社會主體責任,主動解決好消費者因疫情取消的訂餐約定及退款事宜。原則上不承接各類群體性聚餐宴席,對已經訂餐的,支持消費者取消、退還定金或延期舉辦。

四、強化源頭管理,確保藥品、醫療器械和防疫用品質量

1、針對疫情防控所需的抗病毒藥品和醫療器械,要嚴格杜絕非法渠道購進等違法行為。

2、相關經營單位要做好短缺藥品、防護用品清單管理,保障疫情防控藥品及防護用品物資供應。

3、相關經營單位要確保涉及疫情防控的溫度計、口罩、消毒水等產品質量安全,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違法行為。

五、規範廣告行為,杜絕發佈違法廣告

1、杜絕各類廣告主體制作發佈與野生動物交易有關的廣告。

2、杜絕各類廣告主體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製作發佈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廣告。

3、杜絕各類廣告主體制作發佈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銷售與防疫無關商品廣告。

4、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要嚴格依法審批,未經審批不得發佈。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預防“新型冠狀病毒”功能,消毒劑廣告宣傳必須在其說明書的範圍之內,不得引用“新型冠狀病毒”有關內容的虛假廣告。

六、加強重點場所監管,防止交叉感染

1、影劇院、歌舞娛樂場所、網吧、浴室、體育健身場館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場所全面暫停營業。

各經營者和相關單位要強化社會責任感,自覺守法誠信經營,我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緊盯群眾投訴舉報、輿情反映,從嚴從重從快查處疫情時期的違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可通過撥打12315、12345等熱線投訴舉報違法行為。


   連雲港市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連雲港: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提醒告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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