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91萬元不翼而飛 借款“仙人跳”難逃追責

近些年,在街邊、飯店、車站、網絡甚至家門口都被貼滿了借貸款的“牛皮癬”小廣告,不少對資金有迫切需求的公民容易被這些看上去很“美好”的廣告所吸引。殊不知,這不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很可能是鉅額債務的陷阱。

2016年10月,因做生意缺資金週轉,商人朱先生根據路邊看到的借款融資小廣告,向廣告上的某融資貸款公司借款。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徐某系該公司老闆,借款都要經過徐某賬戶,所以借條需要寫徐某的名字。在朱先生簽署借條以後,工作人員將借條、銀行卡、取款密碼要走,讓朱先生回家等待放款。然而,朱先生經查詢發現錢沒有到賬,反而被徐某起訴至法院,莫名背上了91萬元的高額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徐某賬戶向朱先生賬戶轉款51萬元,當即,該51萬元在12時54分0秒、12時54分54秒以POS機刷卡消費20萬元、31萬元的方式,轉至案外人朱先生某賬戶,實際入賬金額分別為19.998萬元、31萬元;隨後,徐某繼續通過其賬戶向朱先生同一賬戶轉款40萬元,當即,該40萬元在13時0分37秒以上述同樣POS機刷卡消費方式轉至朱先生的同一賬戶,實際入賬金額為40萬元。隨後,朱先生的上述銀行賬戶分50萬元、40.998萬元兩筆向徐某的賬戶轉款共計90.998萬元。徐某持借條、銀行轉賬記錄向本院起訴,稱向朱先生交付借款91萬元,還多次陳述朱先生從未還款。

承辦法官劉法官通過多次向當事人詢問談話,親赴上海調查取證等方式,幾經週轉,查實徐某所稱的借款實際上已通過中轉方式轉回徐某本人賬戶,另對庭審中法院出示的相關證據,徐某僅稱不清楚、講不清、不記得,無任何合理解釋。據此,法院認定徐某以捏造的交付借款事實而提起民事訴訟,屬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十項、第二十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並將該案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立案。

法官點評:虛假訴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前在民間借貸、離婚、企業債務乃至商標權糾紛中更是頻繁發生,不僅擾亂了司法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權威和公信力。法院保護合法的借貸關係,同時,對於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意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制裁。本案原告機關算盡,自以為編造了完美的證據就可以騙取勝訴判決。然而,聰明反被聰明誤,捏造的證據終會留下蛛絲馬跡,終抵不過客觀真實的試煉。 楊 萌 劉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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