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广东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剑指违法房企、“黑中介”

6月28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独家获悉,该厅此前已在全省部署开展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早在5月18日,该厅便向各地市下发《2018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意识,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无独有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宣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要求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全国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其中便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三座广东城市,打击重点也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方面。

重点查处房企、房地产中介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工作方案中看到,今年的整治范围是省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将重点检查2016年1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建在售项目以及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根据该厅工作方案明确的实施步骤,各地5月至6月要制定工作方案,6月至8月开展检查巡查,而9月至10月为整改落实阶段,11月至12月为总结通报阶段。

据悉,今后广东铁腕整治的重点对象包括两方面,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欺骗消费者;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采取众筹、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等15类行为。

另一类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等13类行为。

从严从重查处,强化社会监督,健全长效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对上述重点整治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从重查处,强化社会监督,健全长效机制。

根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的严查态势,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头的企业,该重罚的要重罚,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在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问题。

该厅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使之制度化、常态化。着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让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新闻链接

2018年广东省重点整治对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行为;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

6.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8.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9.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10.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

11.采取众筹、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

13.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15.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1.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垄断市场、囤积房源,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联手炒房人、售房人抬高房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售)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

10.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11.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

12.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挂靠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记者】冯善书【校对】蓝淑茹

【作者】 冯善书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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