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評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徵收補償高不了!

評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徵收補償高不了!

《徵收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可見,房屋徵收評估結果直接決定了你能獲得多少補償,那麼以下這些影響評估結果的重要程序,你都瞭解嗎?

第一:評估應在什麼時候進行?

根據《徵收條例》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實踐中,有些徵收方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前就進行評估,在一年甚至幾年之後才正式公告徵收決定。隨著房屋市價的變化,此時房屋價值早已發生巨大變化,對被徵收人而言是極不公平的。顯然,這樣的評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評估機構怎麼確定?

方法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注意:“被徵收人協商確定”是評估機構選擇方式的第一順位,徵收方無權私自決定,如果存在這種情形,被徵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方法二:若被徵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在此,要注意兩點:一是採用這種方法確定評估機構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被徵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二是即使採取多數原則、抽籤、搖號的方式來確定評估機構,也是要有被徵收人參與的,房屋徵收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均無權擅自指定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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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評估應該採用什麼方法?

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

對於具體評估方法的選用,應該由註冊房地產評估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上述幾種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擇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此外,還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一)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二)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三)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四)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核對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四:評估中通過哪些因素來確定房屋價值?

房地產價格是眾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方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以下因素: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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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徵收人能看到評估報告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評估辦法》第16、17條的規定,在初步評估結果完成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間,被徵收人有獲得解釋的權利。

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因此,被徵收人是有權看到自己房屋的評估報告的。

第六: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評估辦法》第19條的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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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怎麼辦?

第一步:申請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步: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該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三步:針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或複議。

若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也即:如果被徵收人對鑑定結果仍然有異議,則要針對補償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結語:程序合法是結果合理的重要前提,要想取得合理補償,被徵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視房屋徵收評估程序,同時也要注意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如積極參與評估機構的選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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