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擬刪除網絡侵權“15天等待期”規定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今天,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侵權責任編進一步完善了網絡侵權處理規則,擬刪除15天等待期規定。

對於網絡侵權,此前的三審稿確定了“通知-反通知”規則,其中對於反通知聲明的有關規則,明確提出:“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規定中的15天等待期過於剛性,以“雙十一”、“六一八”等網購旺季為例,賣家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盯上,被惡意投訴,那麼有可能錯過網購商機。有的專家學者也提出,“十五日”的期限過於絕對,建議修改為“合理期限”,以便於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期限。

三審分組審議中,劉修文等委員提出,草案確定的“通知-反通知”規則,與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類似。但由於這一制度設置的程序過於複雜、運行成本過高、反通知15天等待期的規定過於剛性等問題,電子商務法的這兩條規定在實踐中已引起較大爭議。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不能簡單套用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一刀切”,建議進一步研究斟酌15天等待期的有關規定。

今天審議的四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將“十五日”修改為“合理期限”。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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