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濟寧露天非煤礦山及涉礦工程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公佈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露天非煤礦產資源,做好我市露天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採、地質環境治理等涉礦工程項目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水平,推動礦山治理工作進程,確保礦產開採合法合規、礦山治理綠色環保、揚塵防治達標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等規定,市政府確定組織開展全市露天非煤礦山及涉礦工程綜合整治專項行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整治範圍

全市持證露天非煤生產礦山,涉及土石方外運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補充耕地、工礦廢棄地復墾等項目(以下簡稱“涉礦工程”),涉嫌非法開採、盜採礦產資源行為和涉嫌砂石運輸車輛出廠(場)前違規裝載、違反環保規定等行為。

整治目標

突出問題整改到位,秩序明顯規範,砂石供需基本平衡,砂石運輸車輛明顯減少,汙染環境、破壞生態、亂採濫挖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破壞和揚塵汙染隱患得到有效治理,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到2020年底,水泥礦山及建築石材礦山採礦權控制在20家之內(中央、省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項目設置採礦權除外)。

整治內容

全市持證露天非煤礦山生產方面

1.礦山生產揚塵防治問題。生產礦山開採面、上料加工、堆場、進出車輛、道路防塵、防護綠化、視頻監控等是否達到新修訂的《濟寧市露天非煤礦山開採行業大氣汙染治理技術導則(試行)》規定要求。

2.礦山生產合法合規問題。生產礦山證照是否齊全(包括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林木採伐許可證、水土保持方案等),是否存在越界開採、超核定生產規模生產,是否按照《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開採方式、時序開採,是否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義務,實行“邊開採、邊治理”。

3.礦山企業生產時間問題。生產礦山是否嚴格按照環評報告規定的時間實施生產,是否有超時間夜間生產行為。

涉礦工程項目實施方面

1.涉礦工程項目揚塵防治問題。涉礦工程項目施工作業面、施工現場硬質圍檔、露天堆場及揚塵地塊、進出施工車輛及運輸道路等方面及環節揚塵防治是否達到新修訂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導則(試行)》有關要求。

2.涉礦工程項目合法合規問題。涉礦工程項目是否具備立項批覆文件、經批准的工程設計方案等基本要件,是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實施,是否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方案開展危巖卸載、邊坡整治、場地平整等治理工程;是否編制殘餘礦產資源處置方案,並經縣級政府批准,所得收益是否由縣級政府統籌使用。

3.涉礦工程項目夜間施工問題。是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夜間施工行為。

礦產資源非法開採綜合執法方面

1.一級重點區域巡查問題。將各類石材、砂石資源儲量豐富地區,列入一級重點巡查區域,及時發現查處無證開採等各類違法行為;重點巡查以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礦廢棄地復墾、土地整理、建設工程施工等為名,行非法開採之實的各類違法開採行為。

2.排查情況臺帳管理問題。結合礦產資源分佈情況、環保督察、掃黑除惡線索舉報、信訪舉報、遙感影像等各類線索,逐一排查核實,做到逢山必上,逢礦必核,逢採必查,確保排查無遺漏;對攻堅排查發現的各類非法開採礦產資源風險點,做好巡查臺賬、排查記錄、案卷卷宗等工作,案件查處、移交情況逐一登記造冊。

砂石運輸車輛出廠(場)前違規行為整治方面

砂石運輸車輛駛出生產礦山廠區、涉礦工程項目施工場地前是否按照車輛裝載標準規定裝載砂石貨物,是否超限、超重;是否全面覆蓋、沖洗乾淨。生產企業、涉礦工程項目是否對出廠(場)的砂石運輸車輛裝載行為規範性進行督導檢查,落實砂石運輸車輛裝載源頭監管工作。

時間安排

摸底排查階段(2020年1月10日前)

各縣(市、區)自接到本方案之日起,全面摸排轄區內持證露天非煤礦山、涉礦工程項目基本狀況,排查各類非法開採礦產資源風險點,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生產礦山、涉礦工程項目立即依法依規停工、停產,如實填寫《濟寧市持證露天非煤生產礦山清單列表》(詳見附件1)和《濟寧市涉礦工程項目清單列表》(詳見附件2),並於2020年1月10日報市非煤礦山開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礦治辦”)。

綜合整治階段(2020年1月11日至3月15日)

各縣(市、區)根據摸底排查清單列表,對轄區內各生產礦山、涉礦工程項目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風險點進行督導檢查,實行日報制度,填寫《濟寧市露天非煤生產礦山及涉礦工程綜合整治工作督導檢查日報表》和《濟寧市違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整治情況臺帳一覽表》,並於每日下午3時前報市礦治辦。

對於督導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逐礦、逐項目制定“一礦一策”、“一項目一策”整改方案,要明確生產礦山和涉礦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措施及整改時限,並將整改方案於2020年3月20日前報市礦治辦。

檢查驗收階段(202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各縣(市、區)在全面整治的基礎上,組織對本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逐個檢查驗收。市礦治辦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核查組,對各縣(市、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復核驗收。未經複核驗收,持證礦山、涉礦工程項目不得擅自恢復生產、施工。

鞏固總結階段(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開展一次“回頭看”檢查和一次縣(市、區)互查,對停產整改、取締關閉、改造提升的礦山進行復查,對專項整治忽略遺漏的方面查缺補漏,對好的經驗做法進行推廣學習。同時,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認真總結整治工作情況,於2020年10月底前向市礦治辦報送總結報告,市礦治辦在督導檢查、複核驗收、調度通報的基礎上,於2020年11月底前將全市露天非煤礦山及涉礦工程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報市委、市政府。

責任分工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持證礦山和涉礦工程綜合整治專項行動負有主體責任,承擔本轄區綜合整治工作任務,制定本轄區持證礦山“一礦一策”、涉礦工程“一項目一策”整改工作方案,依法依規進行綜合整治。加強涉礦工程項目殘餘資源處理,不得私自加工和銷售,處置收益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統籌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負責嚴格控制砂石礦山數量,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控制開採規模,根據全市市場需求,合理調控各縣(市、區)及礦山企業生產規模。定期開展儲量監測,每半年出具一次礦產資源儲量動用監測報告。監督礦山企業和涉礦工程項目加強環保源頭管理,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出廠(場)。依法查處違法佔用林地、採伐林木的行為,嚴厲打擊未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和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義務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

及時督促企業完成環保“三同時”驗收工作,確保環保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依法查處礦山企業和涉礦工程環境汙染等違法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

會同公安部門做好砂石運輸車輛的管理,嚴肅查處超限、超載、封閉不全、沖洗不乾淨問題。每年底前根據全市前兩年工程量預測職責範圍內全市下年度工程砂石需求量。

市公安局

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砂石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做好砂石運輸車輛統計分析。依法審核、審批礦山爆破作業工程和各種臨時爆破工程,嚴格露天非煤礦山爆破作業現場監督管理,嚴禁向違法違規礦山企業或涉礦工程審批民爆物品。嚴厲打擊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為。配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嚴厲打擊偷採、盜採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

市財政局

加大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投入力度,督促縣(市、區)整合礦產資源權益金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增加的建設用地、耕地收益等,主要用於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

市應急局

加強對礦山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管理,並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查處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事故。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每年年底前根據全市前兩年工程量預測職責範圍內全市下年度工程砂石需求量。

市城市管理局

市市場監管局

嚴厲打擊非法銷售礦產資源行為,確保礦產品市場井然有序。

國網濟寧供電公司

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違法違規礦山企業或涉礦工程項目停止供電。

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政府監管。嚴格落實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屬地監管責任。調整充實市非煤礦山開採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認真落實非煤礦山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

(二)實行開採調控。按照減少布點、控制總量的原則,根據礦山儲量、生產規模和全市需求,合理確定礦山數量和年度開採量。每年編制下達全市開採計劃指標,確保全市供需基本平衡。凡礦山企業年度開採量達到市下達的年度開採計劃指標的,一律實行年內停產休整。原則上每年秋冬季大氣汙染防治期間禁止生產。

(三)實行源頭追溯制。凡道路上檢查發現超載、超限、覆蓋不全、證照不全、帶泥上路的砂石運輸車輛,除按規定對運輸車輛處罰外,一併由市礦治辦追究向其銷售砂石的礦山企業責任。發現一起給予黃牌警告,發現兩起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三起吊銷相關證照。

(四)嚴守生產施工時間。落實環評報告及環保有關規定,夜間規定時間段內禁止生產和外運砂石貨物。

(五)嚴格採礦權人義務落實。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制度,礦山企業必須實行“邊開採、邊治理”,延續變更時同時驗收治理任務。對惡意規避監管,擅自損壞監管設備和銷燬監測數據的,依法立案查處。

(六)依法實行雙停。凡年度開採計劃指標完成、環保措施不達標、濫採亂挖、擅自銷燬監控記錄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或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停供炸藥和停止供電。

(七)鼓勵國有企業入股控股。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國有企業,通過兼併、收購等方式,對現有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重組,著力打造規模適宜、綠色發展、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集約高效的大型礦山企業。按照“一礦一策”的原則,力爭整治結束時混改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八)強化督導執法力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組,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採取“四不兩直”執法、部門聯合執法、集中曝光警示等方式,嚴厲打擊各種違反礦產資源開採、環保、安全、運輸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礦山企業和涉礦工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並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

(九)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市礦治辦定期調度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印發工作通報,報送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各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

(十)嚴肅問責追責。市級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和責任落實,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對因履職不力、監管失職的,要嚴肅問責;對因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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