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是保護儲戶利益,還是不負責,究盡誰贏了?

大風起兮雲飛揚y


以前大部分銀行確實是有‘離櫃概不負責’的標語,但其實它是以前科技技術不發達下的遺留產物,現在已經很少見到這個牌子了。

舉個實例:一位姓劉的女士前往銀行取錢,回家後才發現銀行多給了1700,但是劉女士並沒有將這1700歸還,而是佔為己有。因為劉女士認為,按照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既然離開櫃檯了那這錢也就歸自己了。不過,最終法院還是判決要求劉女士返還錢款,否則就是違法。

那麼,我們來剖析下這種情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一種以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協議,其中的關於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屬於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也就是屬於一種霸王條款,歸其初衷,對銀行來說,只存在賬目平或不平的問題,只要賬目對不上,哪怕是一分錢,銀行一樣頭疼。


二,對我們儲戶而言,其實是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民法通則第92條清楚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只是維權需要以正確的方式,面對銀行的疏漏儲戶也應當保持理智。如果拒不歸還,那就屬於非法獲利,觸犯法律。


交易者龍飛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就是霸王條款,很顯然這個條款肯定是保護銀行利益,而不是保護儲戶利益,既然是保護銀行利息,絕對是銀行贏了。

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的意思?

離櫃概不負責其實這個條款的意思就是指儲戶有什麼問題一定要在銀行窗口進行處理,假如儲戶離開了銀行窗口才發現問題,銀行是不負責任的。

比如說你去銀行取款,你當著銀行工作人員的麵點清楚金額,如果離開了窗口再說取款金額不對,銀行是不會負責任的。因為儲戶已經離開的窗口,出現現金不對儲戶自行承擔過錯,銀行不負責。

為什麼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是保護銀行利益,銀行贏了呢?

這條規定在銀行法是沒有相關法律為依據的,這是銀行內部制定的一條規定,既然是銀行內部制定的規矩,肯定要站在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保護自身利益,這一點毋庸置疑。

下面我用一個去銀行取款的例子就可以說明離櫃概不負責保護銀行利益,銀行佔比絕對優勢。

例子1

假如張三去銀行取錢,打算去銀行取10萬元現金。而張三把10萬元現金取現出來後,由於金額過大,不可能在銀行窗口點清楚再走,出於對銀行的信任,拿到錢就走了。

當張三回家之後,發現現金不足10萬元,少了500元。這個時候張三找銀行理論,張三是有理說不清了,銀行條款已經說明離櫃概不負責了,正因為這個條款,張三隻能吃啞巴虧。

例子2

張三去銀行取錢,同樣取了10萬元現金,取現之後張三沒有點,回家後發現銀行多給了500元。

當天銀行第一時間會聯繫張三,叫把張三把多出的500元歸還給銀行。如果張三一直拖著不還給銀行,銀行可以把張三上告法院,判定張三這500元為非法資金佔為己有。

通過這兩個例子兩種不同的結果,假如儲戶從銀行取款少了500元,離櫃概不負責,儲戶吃啞巴虧。如果儲戶從銀行多拿了500元,銀行可以把儲戶上告法庭,通過法律途徑挽回多出的錢。

所以說同樣的500元,少500元儲戶吃虧,多500元一定歸還銀行,不然儲戶會付出相關法律責任,從這個結果就知道誰贏誰輸了,保護誰的利益了,答案非常明顯。

銀行的掛出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真正原因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很多銀行在窗口處都有一個“離櫃概不負責”牌子,銀行掛這個牌子其實是有兩大原因的。

(1)起到提醒儲戶們養成當前點清現金的習慣,有什麼問題就應該當面發現,等過後再度發生是要為自己這種過錯付出代價的,也許這就是掛這個牌子的真正原因。

(2)當前這個“離櫃概不負責”主要原因就是保護銀行自行利益,畢竟銀行提出這個規定,儲戶如果不能當面把利益弄清楚,離開了銀行之後再度向銀行補償過錯,銀行是有可以根據這個條款為依據進行處理。

所以說銀行在窗口處掛了“離櫃概不負責”的牌子,除了對儲戶一種提醒作用之後,同時也是在為自己的利益著想,一舉兩得。

總結

有句話這樣說的,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同理銀行也是有銀行的規定,既然銀行內部制定了“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只要儲戶去銀行辦理業務,都是默認認可這個條款的,所以只有遵從銀行條款辦事,保護自己的利益才是最重要。


老金財經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我認為不是維護儲戶利益,而是為自已保駕護航的。儲戶如果取一千元差二百元當時沒清點,回家後才清點,然後去銀行找營業員就無果而回,銀行的理由是離櫃概不負責為由就把儲戶送出門外。但有一次鄉下的農民儲戶到銀行去取款時,營業員卻錯把一百元當成了一千元數給了儲戶,這農民沒素質修養卻拿回家了。當日結算時營業員的帳錢怎麼有九百元的錢兌不上,經過營業員的回憶終於回憶起取一百元的農戶。當晚銀行人員到農戶家去問情況,開始農民不承認,在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下終於承認了,並追回了九百元的失誤。試問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的警示到底是真對誰的利益呢,在這種情況下為何就不生效了呢?看來到底還是在保護銀行本身,還是保護儲戶利益呢。農民儲戶拿為已有不對,但銀行自身警示提醒也有問題,我認為為人良心善良最重要,不要去貪人家的小便宜,別人的東西不要,不是自已辛苦來的財別想。這就是做人的底線。








牛才玉


先給出一個結論: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標牌,從動機上是避免麻煩,從實際效果上看,恰恰是保護了儲戶利益。

一、取錢出錯,從法律角度怎麼看待

不管是櫃檯取錢,還是ATM機取錢,因為實際交付過程產生差錯,造成多給或者少給現金,構成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之債。銀行多給現金,儲戶構成不當得利;儲戶少拿現金,銀行構成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方受益、他方受損、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沒有合法根據。

多給或者少給現金,都構成一方得利,一方受損。得利和受損是同一個交付行為的相對方,具有因果關係。多給或者少給現金,都沒有合法依據,合法依據是儲戶的存摺或者儲蓄卡。銀行核銷儲戶存款,按照核銷的金額支付給儲戶現金。所以,多給或者少給現金都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也不以某一方過錯為依據。

所以說,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標牌,跟商場活動宣稱“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類似,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實踐重證據

無論是銀行多給錢還是少給錢,受損失一方都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之債。如果銀行少給錢,並不能以“離櫃概不負責”來免責。

但是,法律重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如果儲戶多拿了銀行的錢,銀行告儲戶,可以方便的提供錄像,證明儲戶多拿了現金。如果儲戶取錢時少拿了現金,想要告銀行,也需要提供證據。儲戶提供證據肯定沒有銀行方便,當然,儲戶可以申請法院調取銀行監控錄像。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銀行保存錄像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儲戶在訴訟流程中,經過了銀行保存錄像的期限,那麼就無法提供證據,也不能調取證據。所謂空口無憑,法院也不能憑儲戶口述就判銀行還錢。

取到假鈔的可能性

在銀行取到假鈔的情況非常罕見,但是也是確實有報道發生過的。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標牌,也有一定原因是針對假鈔的。一般來說銀行都有面向客戶的驗鈔機,建議當面點清再離開。理論上說,在櫃檯或者ATM機取到假鈔,銀行應該負責更換。但是還是那句話,空口無憑。拿到假鈔,回家才發現,即使調取到銀行錄像,也不能證明這張假鈔是在銀行取到的,除非攝像頭拍下假鈔的冠字號碼。所以,取到假鈔後,即使取到假鈔銀行應該負責,也要當場核對清楚。不核對清楚就離開,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是絕大概率會發生的。

所以說,銀行宣稱“離櫃概不負責”,本身是不負責任的。但是“鈔票當面點清”是非常有必要的。從實際效果上看,“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的標牌,客觀上對儲戶作出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儲戶當面點清現金,避免了雙方的麻煩,也確實保護了儲戶的利益。如果為了置一時之氣,無視“離櫃概不負責”,如果發生損失,很可能因無法舉證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利益。


與同法律


離櫃概不負責”首先保護了銀行,也間接保護了儲戶利益,是真正的負責任,是共贏。

首先,這樣的規則確實是保護了銀行,鈔票離開櫃檯,會發生很多可能,如果銀行要對離開的鈔票負責,那得專門養一支偵查隊伍才行,水平還得高到能拆穿所有魔術把戲,否則就要成為被“吃大戶”的對象。民間都有“錢不隔手”的說法,為什麼銀行就得對“隔手”的鈔票負責呢?無非是覺得銀行店大欺客。銀行也是企業,是平等的法人主體,不是“吃大戶”的對象。

其次,銀行是企業,但又不是普通的企業,它服務於廣大儲戶,如果銀行天天忙於核實大量離櫃鈔票的多少、真偽,又怎麼能服務好其他正常需求的廣大儲戶?等半天、排長隊,就會成為常態。如果銀行需要對離櫃鈔票負責,可想而之,有多少人會起歪心思?如果銀行因此遭受鉅額損失,瀕臨破產,那其他廣大儲戶的存款怎麼辦?

所以“離櫃概不負責”,最終也是維護了最大多數儲戶利益,是真正的負責。

佛家有句話叫“法本無法”,意思是如果遵守法則,法則對你而言就相當於沒有,如果每個人都能遵守法則,那麼這塊牌子也就可以消失了。


金融知道分子


“離櫃概不負責”這個規定,其實是保護儲戶的利益,也是保護櫃檯人員,是雙贏。

為什麼這麼說:

1、“離櫃概不負責”。首先是提醒客戶,清點好自己的現金,確保現金和下賬相符;其次也是保護櫃員,如果客戶取錢發生錯誤,不管是櫃員多給還是少給,在櫃員下班時扎帳都會出問題,意味著監控,電話和晚上的時間全部泡湯。

2、如果客戶取錢發現少了,也不要太擔心,銀行櫃員每天三次清點現金,確保賬實相符,如果客戶拿走的現金少了,馬上查賬,會打電話給客戶,客戶來銀行處理就好了。

3、如果客戶多拿錢走了,也是一樣的查賬,打電話,但就比客戶少拿麻煩多了。因為櫃員一直都在銀行裡,俗話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哈哈;但客戶多拿錢了,首先得和客戶聯繫上,聯繫上了還要看客戶方不方便,最後還要看客戶會不會全部退回。這不是瞎說,就有幾個櫃員因為客戶沒有全部退回,自己貼錢。當然,如果金額太大,沒有這麼多錢平賬,只有上報上級行,等著被處理。

說了這麼多,你也許不信,但你現在到哪家銀行,除了廁所沒有監控,沒有一個死角。

也許你還不信,有人在喝醉的情況下,把一把錢放在ATM機裡,銀行還要清鈔,查客戶,把錢給他存在卡上。

所以說,現在銀行都是服務搶市場,這不是笑話,銀行真是弱勢群體,特別是前臺人員,互相多一分理解和尊重,那更是雙贏的結果。


老宋說事


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名義上是保護儲戶安全,起警示預告作用,實則上是銀行為了自身安全,以防後患,這麼多年來,從來都是,儲戶的存款單丟失,資金缺少了,銀行無憑證,但儲戶多取錢了,即便離櫃,乜要繳要,有時又以國家道德,刑法來說事,所以,離櫃概不負責其實是銀行是自己為自己先做的一句有事了另找我的推託詞罷了!





只是杯咖啡


非請自來。

保護誰的利益?還用說,自然是保護銀行的利益咯,不是負不負責的問題,有推卸責任之嫌。至少說誰贏,當然也是銀行贏了。

自己制定的規則,不用多說,都是傾向於維護自身利益,理所當然。“離櫃概不負責”,大概意思也是顧名思義,就是儲戶離開銀行櫃檯,銀行不再對其承擔責任了。

比如,儲戶到銀行存取款,辦理完成,離開後,儲戶的資金如果因這筆業務發生短缺,儲戶討要說法時,銀行就可以拋出“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了。

上例中,關鍵的信息是什麼?是儲戶“錢少了”。如果儲戶因此得到更多的錢,“離櫃概不負責”完全無效,銀行還會繼續向儲戶追償相應的損失。

實際中,類似的案例真實發生過。某儲戶去銀行取款,當面點沒點清不得而知,只知道後來銀行發現多給儲戶錢,欲向該儲戶追回,該儲戶提出“離櫃概不負責”,直接拒絕。銀行表示呵呵一笑,這不算數,我還要告你!

這事還上過新聞的,結果不知道怎麼樣了。我想,該儲戶也不可能白拿銀行的錢的!

所以,“離櫃概不負責”,對銀行沒有約束作用,到底是保護誰,不言而喻吧。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龍門賬


銀行櫃檯的提示語“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既不是為了保護儲戶利益,也不是不負責任,而是一種提醒方式,只不過這種提醒方式有點過時了。

最早的時候,科技並不發達,到銀行存取款,既沒有錄像監控,也沒有電子流水記錄,在全部手工操作的情況下,出現差錯是難以避免的,這樣就容易產生糾紛。

比如有人到銀行去取款,明明取了200元錢,但是回家後發現只有180元,這種情況下再返回銀行去說理,是很難說清楚的,即便是法院介入,也無法取證到底是誰的原因,最終也只能按“離櫃概不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理。

所以,在純手工操作的時代,這種提示和責任界定方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讓存取款雙方當面點清,避免以後出現糾紛,而且出現糾紛後也有判定的原則。

但是現在這種情況明顯已經不合時宜了,現金當面點清仍然是有必要的,甚至我們在ATM上取款的時候,最好也要對著攝像頭清點一下,否則萬一出現差錯,很難有憑據證明機器少給錢了。

隨著現在科學技術的發展,銀行存取款過程都會被監控記錄,操作也會通過電腦產生電子流水,再加上實物賬款的清點,如果出現差錯,完全可以通過這些證據恢復原狀,因此“離櫃概不負責”的說法已經過時了。

而且通過實際發生的案例看,確實有銀行在存取款時出現長短款的情況,但是經過法院審判,都是以事實為原則,而不是按照“離櫃概不負責”的說法,因此現在這種說法已經站不住腳了。


互金直通車


這是一句提醒儲戶要注意清點餘額的話,這個提醒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沒有這個提醒儲戶不會重視,有了這個提示,雙方都好分清責任。不是那個輸和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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