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万木春18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打官司请律师这基本上已经成了共识了吧,那如果原告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来自同一个所,是不是特别别扭呢?

开庭的时候,法官要求原告介绍出庭人员身份,结果原告律师说是某所律师,被告律师也说是某所律师,是不是感觉奇怪呀?

要知道,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是与律所签订的,而不是与律师签订的

当事人请律师肯定要与律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说清楚是什么案件,代理的是一审?还是二审?是一般代理,还是风险代理?律师费多少,如何支付。当然了,协议中必须明确出庭律师是谁,这个律师肯定是当事人指定的,但协议中这个律师是律所委派的。

你想想,你与律所签订协议要告被告,结果被告也和律所签订协议,要抗辩原告。这不是典型的一手托两家吗?

相当于律所收了原告的钱、被告的钱,委派自己的律师,也可以说委派自己的员工左右互博?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呢?

司法部关于此种情况,有啥规定呢?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最高法对此什么态度呢?

最高法在(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某主张双方代理律师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说白了,最高法院认为同一家律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原被告的律师是可以的。

律所和律师作为全国律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遵守律协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所和律师都必须加入全国律协!既然作为全国律协的会员,肯定认可全国律协的章程,愿意遵守律协的规定。

律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应进行冲突审查,如果委托本所律师状告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或者本所已经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就不应该接受被告方的委托,哪怕被告方给的律师再高也不行。

同一家律所不同律师担任原被告的代理律师,已经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应该为了揽业务而让当事人觉着律所在演双簧,这样会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法眼扫描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个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在现实中一般这种情形不可能出现。首先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都是要统一登记的,还要经过律所相关人员的审批,其中审批的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利益冲突审查。如果律师事务所发现,律所里的两位律师,分别代理的原、被告双方的这种情形,一般而言是审批不通过的,要解除一方委托才行。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是指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职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对利益冲突审查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哪些情形属于利益冲突?

一般有下列情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案,或者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区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因此从上述对于利益冲突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行业规范,均对利益冲突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中发现有上述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总结

通常而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担任了案件双方的代理人,这种情形出现的概率比较小。即使出现了,律师也不会互相打起来。因为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互相打起来的可能性。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首先,问出这个问题的一般对是律师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不了解。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都对利益冲突做了大量而且具体的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律师在承办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时。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在诉讼类业务中,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绝对不允许的,在非诉类业务中,律师也应该向客户明示代理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客户出具书面的《豁免函》经过严格审查后才有可能继续代理。所以像问题中所述的自己先打起来,真的是想多了。。。


进阶中的法律民工


这种情况一般都不可能发生。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第28条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同时,根据司法部111号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而且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限制。

现实中,如果真有这种业务,律所会推荐给其他关系好的律师或者律所。

因为,判决书上都会标明辩护人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字,想搞假都麻烦。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理论上,不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也有相应的利益冲突审查措施。实践中,仍然有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虽然很少见就是了。原被告都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讲情况给双方当事人讲明白。如果双方仍然决定请该所的律师,就要签署书面的同意书。这时,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只能代理先委托的当事人,后委托的要解除代理关系并退钱。当然,任何情况下,同一律师都不能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人们调侃的,吃了原告吃被告其实是不可能的。


重庆律师陈安定


这叫“一手托两家”,是为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如果代理律师将律师事务所一手托两家的状态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且当事人愿意继续委托原律师代理的,不在禁止之列。


不糊涂时涂糊不


律师事务所首先要利益区分,再考虑要不要接案件。如果一方委托了本律师事务所,那么另一方来委托的话是不可以接受的。律师管理办法有规定的,不能同时接受一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同时委托。


东莞宋义恒律师


同一个律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同一个案件中的原被告,一个是律师法中有规定,实际中,律师接案需要所里登记,防止利益冲突


绍兴律师


同一个律师所不准接原告与被告为同一个案件代理人


信法98


现行律师法没有禁止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代理同一个案件的原被告方。司法判决也持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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