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职工一次性买断,符合劳动法吗?

种业怪


谢谢邀请。
买断工龄这个词感觉就是一个历史名词,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说已经是相当陌生了。
买断工龄活跃于改革开放初期,工人大批下岗出台的政策。即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从我国现行劳动法以及《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可以看出,“买断工龄”是被禁止的,不合法的,已经从那个大时代背景下退出历史舞台了。

社会上对“买断工龄”一般有三种解释,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的其实就是因为各种原因被离职或者辞职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根本不是买断。
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职工少量的补偿后,职工当即就可以“退休”,其相关待遇大约在原有工资收入60%左右,由企业负担。这种的在国有单位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断。
第三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现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断。
买断工龄的背景是我国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只存在于那个时代大环境下。在当前情况来看,也不存在买断工龄一说。员工如果再就业,用人单位也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工龄是应该连续计算的。从当前情况来看其实就是单位打着“买断工龄”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有的单位以买断工龄为由解除合同,是一种说辞,而这种说辞就是错误的。工龄是肯定不能被买断的,在当前根本就不存在。员工一定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缘由。无故辞退员工,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赔偿金。

大理寺少卿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分成两种情况:

如果是员工自愿选择,事实上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不违法的;



但是员工没有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企业强制让职工一次性买断,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所在的企业,因为效益不太好,正在进行员工分流。对于非核心骨干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可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X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则按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如果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则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


如果职工没有提出申请,则可以继续留在岗位工作。

这种把选择权交给职工的做法,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企业脱困的要求。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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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老师的退休北漂生活


职工一次性买断,符合劳动法吗?笔者认为题主这个问题应该是想咨询”企业与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是否符合劳动法?“

买断工龄的说法,比较常见于以前国企改制时,因当时改制时,有很多富余的工人无法安置,所以出现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说法,但现在很少有这样的说法,估计90后对这个词都不是很熟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两部劳动法律法规主要为1995年发布的《劳动法》和2008年发布的《劳动合同法》,但买断工龄的说法,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即20世纪80年代,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所以当时买断工龄的案例很多,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买断工龄是一种有效解决冗余人员的有效方法,但很明显买断后,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无法再重新就业,生活会存在困难,所以在90年代末期,国家紧急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规范国有企业解决富余人员的做法,单从后面颁布法律的角度来说,买断工龄是不合法的。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买断工龄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是同一种含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劳动者工作的年限一次性给予劳动者性补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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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老刘


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是完全不符合我们劳动法精神的。

但是我们要理解清楚,我们国家概念上的买断工龄是什么?

2000年之前,我们一些地方国有企业为了实现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

想出了给予富余人员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由于当时的国有企业一般都经营不正常,很多工资都很难保证及时发放,很多人出于长期不上班状态。因此,也就离岗了。

不过,当时的这种状态都是不给职工补交保险,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了。

国家在1998年99年连续发布指导意见,指出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

于是后期这种行为消失了。随着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和提高,财政条件不断改善。

一些地方陆续为之前的这些离职工人补交了养老、医疗保险。曾经遇到过几次东北的一些需要开证明的人,证明他们在青岛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样原先的国有企业可以给其补缴保险。

不过当时的养老保险刚刚建立了没几年,从1992年左右开始,当时还没有医疗保险,2002年前后才建立的。很多人还不够重视。

不过现在随着我们国家退休人员的待遇不断增长,大家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工龄和缴费年限的重要性了,因此才出现补缴的情况。目前来看,多了7、8年的工龄,退休待遇能够增加三四百元呢,多的能够增加五六百元。

因此,我们被买断工龄的职工,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补交上,这样才能够不影响我们的各种待遇。


暖心人社


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确实是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没有明确的说明,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所以说,这种买断工龄的做法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但是你说他不合法,他其实没有依据。所以说很多企业也做出了这种。一次买断工龄的做法

一次买断工龄是需要给员工相应的补偿的。如果补偿不合理等因素,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异议。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要求增加补偿等各方面得要求。

但是单位确实要一次性买断你。这其实也是你没有干预的事情。作为一个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只有选择的权利,没有拒绝的权利。

所以说,尽可能的为自己多挽回一些损失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不要考虑它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因为很多企业已经这样做了,并且没有闹出司法程序来


社保小达人


一次性买断工龄实际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单位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的员工,是根据未履行期限按照一年抵一个月的标准给予赔偿。因为原来的国有企业员工是等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赔偿时,就按照工龄进行计算。一般也是一年抵一个月。


星城韵味


现在不能叫买断工龄了,按照劳动法叫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予经济补偿金,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资标淮按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倒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一般不得解聘,或留用或一次性安置。


延哥11


一次性买断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既给社会制造麻烦,又给家庭带来灾难。

政策依据: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中明确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从国家层面而言,于1998年6月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指出:.企业不能逃避社会责任,不可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做到对职工负责到底。

1999年,原劳动部再次发出了《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对买断工龄的情况再次进行了约束:文件中提到,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众望归一1


不符合劳∵法,我就是一次性买断职工。十八年了,无人管无人问,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申。被国家遗忘了一群人。关注下岗职工生存状况,给男职工55岁退休。支持点赞工友们。下岗职工万岁!


手机用户82650223430


实际上所谓买断工龄是一个民间说法,在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政策中没有这样的说法。工龄是不能买断的也买断不了。人们所说的所谓买断,大概是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很正常,只要双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但解除后职工的工龄记录和参保记录是保存在社保系统中的,这个记录是“买断”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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